局各处室、事业单位: 《新北区农林局信息公开审核报送制度》和《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和《新北区农林局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新北区农林局信息公开审核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局综合处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局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审核责任人,负责审查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为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为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的程序为: (一)以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处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直接签署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并于当年年底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与纸质文件一起报送区档案局存档备查。上述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上传至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局起草的拟以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处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签署。拟稿部门应于公文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复印件和材料电子文本报至区政府法制办(区管理中心1113室)予以公开。 (三)本局起草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等材料,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稿部门应在定稿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并将保密审查单复印件和材料电子文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四)上述政府信息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北区农林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常政发[2007]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