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对进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常开委[2005]58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建设。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为确保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关于对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区内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以及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自然通过认定并获得奖励。 二、 区外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以及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进区独立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区内企业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可获认定、奖励: 1、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常州新北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有相应的科研项目。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科研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60%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每年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100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应在40%以上。 5、在区内注册登记,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和组织机构,配备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三、 进区的认证或产品检测机构视同研发机构参与认定评审,其认定申报条件为: 1、具有开展认证或检测工作的相应法定授权资质。 2、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和组织机构。 3、有必需的活动经费、从业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 进区的研发机构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由研发机构向区科技局提出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研发能力、水平进行确认。 申请认定研发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办单位批文。 3、机构章程。 4、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主要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明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证明材料)。 五、 认证或产品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 由认证或产品检测机构向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服务资质、能力和水平进行确认。 申请认定认证或产品检测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高新区(新北区)认证或产品检测机构认定申请书。 2、机构成立批文。 3、机构章程。 4、认证或产品检测资质证明复印件。 5、场地及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6、主要从业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 新北区研发机构每年认定一次。 七、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