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信息,提高本单位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常新政办〔2008〕14号文件要求,制定《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暂行办法》、《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科技管理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明确相应责任人,负责审查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为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为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的程序为:
(一)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处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直接签署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中,并于当年年底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与纸质文件一起报送区档案局存档备查。上述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发文部门上传至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二)本单位起草的拟以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在签发过程中,应当同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审查意见由拟稿部门承办人、处室负责人、保密审查人、主管领导以及网站负责人按相关要求签署。拟稿部门应于公文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的发文稿纸复印件和材料电子文本报至区政府法制办(区管理中心1113室)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起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等材料,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拟稿部门应在定稿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并将保密审查单复印件和材料电子文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四)上述政府信息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将对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和《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常政发〔2007〕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常州高新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并说明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延期公开的,应说明延期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作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供。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会同区监察局、党政办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常州市新北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新政〔2007〕4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北区科技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党政办、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常州市新北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新政[2007]4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