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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新北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12265/2008-0004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局:
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新环[2006]12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06-06-05
发布日期:
2008-09-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对新北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规定
新北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常新环[2006]12号
为加大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根据《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区环保分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或委托监察的建设项目、区内重污染项目(包括化工、印染、电镀、造纸、酿造等),以及产生工艺废水、废气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环境监察;镇、街道环保办对各自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勘查、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项目建设过程现场监察,参与试生产核准前现场监察,镇、街道环保办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监察工作。
二、区环保分局和镇、街道环保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镇、街道环保办及时将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作为监察对象并出具监察意见。
三、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镇、街道环保办进行现场监察并出具立项预审勘查意见(附件1)。区环保分局视具体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现场监察的重点是核实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原先的污染防治情况、是否有“环境污染纠纷”等。
四、镇、街道环保办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负责的建设项目作为监察对象,在项目施工期间进行监察。监察情况出具环境监察意见(附件2)。
现场监察的重点是环保设施建设是否滞后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五、区环保分局在收到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材料后,会同镇、街道环保办进行现场监察,并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试运行前环境监察意见(附件3)。
现场监察的重点是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擅自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是否按审批意见要求建成,结合日常项目管理和群众反映,提出环境监察综合意见,并明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对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进行整改。
六、区环保分局与镇、街道环保办在建设项目下达试运行核准通知后,对已经核准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按规定申请验收。
七、区环保分局和镇、街道环保办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动态管理台账,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新建项目一厂一档。区环保分局负责监察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原则上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试运行期间每月1次。乡镇环保办负责监察的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监察次数均不少于1次。
八、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重大事项联合查处制度。在日常现场监察或复查、抽查、核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经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镇、街道环保办向区环保分局报告上月各镇、街道内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8日前区环保分局向市环境监察机构上报全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
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实行联络员制。镇、街道环保办应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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