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政府常新政[2005]117号《关于实施企业内部管网整治工程的通知》及常新政[2006]10号《关于印发〈沿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区域内各企业积极参与沿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内部雨、污水分流改造。改造工程结束后,由区环保分局会同区城建局、园区办、排水公司以及春江镇政府等有关单位、部门进行验收。为确保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办法:
一、验收条件:
按照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的方案,完成企业的管网改造工程:
1、企业内部必须严格实施雨、污分流;
2、企业的污水和雨水排放口必须按规范化要求完成整改。
二、企业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1、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企业预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近期监测数据);
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污水管和水池闭水试验等资料)。
三、验收内容:
1、污水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污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下同)是否全部进入企业污水收集池或预处理设施,无直接外排和排入雨水收集系统的现象;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能按要求收集并送至污水处理设施;
2、在室外的生产车间、化工原料(产品)、废料堆场有无防淋、防渗措施,废水能否收集进污水处理系统;
3、污水收集系统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污水预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能否稳定达标,符合规定的接管要求;
5、雨水(不包括初期雨水)应经收集系统收集后排入市政部门指定的位置,无排入污水收集系统的现象;同时,雨水收集系统中必须确保无污水进入(包括渗入)。
6、雨、污水排放口(包括污水计量、监测等装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设置,是否接入指定的管网。
四、验收程序及办法:
1、各企业应对改造情况进行自查,在确认全面完成改造工程的基础上,向区环保分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区环保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征求意见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验收,并将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反馈给区环保分局;
3、区环保分局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能否组织正式验收及验收时间安排等相关事项;
4、验收组各成员单位验收的重点内容如下:
(1)区环保分局应对企业雨污分流实施情况、污水及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排放口标志牌、雨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进行预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企业内部管网改造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2)区城建局对照批准的企业内部管网整改方案,验收企业是否按批准的方案完成;重点审查出水排放口位置、管底标高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前企业必须将企业内部雨污水管网抽干,并将雨污水检查井全部打开;
(3)区排水公司对企业治理设施预处理效果、污水收集池及泵等设施、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计量监测装置、出水水量和水质情况等先行预验收,再参加验收组全面验收;
(4)区园区办、春江镇政府重点对相关企业雨、污水排放去向、雨水排放口设置等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