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环保分局依法征收的、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区级排污费收入。区环保分局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部分外全额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本年度环保专项资金未使用部分结转下年。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区环保分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区环保分局和区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区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共同实施项目库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等。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
(二)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减排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和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和应用;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污染监控、事故应急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等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
(六)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七)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就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足额缴纳排污费、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无在实施之中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四)申请使用贷款贴息单位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壹年。
第七条 区环保分局和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本地区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明确本年度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指导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资金落实证明等材料。属于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项目还应附报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
(三)重大的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自然生态恢复与保护项目须附报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按A4纸张制作,装订成册,配有封面和目录,一式三份。申请表以word文档格式制作电子稿同时上报。
第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区环保分局对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二)区财政局对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财务评估;
(三)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联合行文下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单和使用额度。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分局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做好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一般为项目成立,拨付30%,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拨付40%。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分局申请验收,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联合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分期拨款,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除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外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因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不善,导致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入运行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技术方案,使治理工程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收回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省和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