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单位: 《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工作细则》已经党工委讨论通过,并报区委组织部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以下简称局党工委)工作,保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常州市新北区区级机关部门党工委工作规则》,结合社会事业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局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构,按区委赋予的职责,领导社会事业局党的工作。 第三条 局党工委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三个作用”,确保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局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采用民主集中制议事。局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五条 综合计财处和组织人事处承担局党工委的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措施;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社会事业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讨论决定局党工委的党建工作规划,制定年度目标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所辖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做好经常性的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审批所辖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负责所辖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审批选举结果。做好所辖党组织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发展党员的审批工作;研究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条线行风建设。根据行业特点,指导教育、卫生等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 第八条 讨论通过以局党工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审定以局党工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社会事业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定期听取教育、卫生等条线工作汇报。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局党工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区属局管事业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基层单位助理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抓好干部队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研究确定局机关和区属局管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调整、人员编制、人员进出,基层单位重大调整和资源配置,人事制度改革和基层单位人员编制、人员进出,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意见和方案;讨论决定区以上(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各类先进工作者的推荐。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基层单位3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建项目,单件在5万元以上和一次性购物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审批及局资金补助方案。研究确定局机关和区属局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以及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措施;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领导局纪工委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和制定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行业特点,指导教育、卫生等基层单位的纪检工作,领导教育、卫生等基层单位的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研究局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人才和老干部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其它工作;研究决定其它需要局党工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局党工委会
第十六条 局党工委会原则上每月20日左右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局党工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局党工委全体委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第十七条 确定议题。议题由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凡分歧较大、涉及面广、事先又未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事项暂不纳入局党工委会议题范围。 第十八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条线负责人组织相关的处室准备,副书记把关。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准备一套或一套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局党工委会召开的时间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局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改革措施、事关全局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情况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在会后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予以通报。局党工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再由条线负责人进行具体汇报,然后由各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局党工委会的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对拟任免人选进行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在局党工委会上,条线负责人及组织人事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情况以及任免理由。如原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经民主推荐和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新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局党工委会记录使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级机关部门党工委会议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题等。应记录每位成员对每一项议题的讨论意见、会议逐项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每项决定意见。记录中应反映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会议记录形成后,不得涂改、增删,更不能任意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局党工委会如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投票表决的原始材料也要一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工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工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区委或印发所属党组织。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区委提出的请示、报告,由书记签署。所属党组织向局党工委报送的公文,由综合计财处按局党工委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书记审批。
第二节 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事宜,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局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参加,纪工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局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局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对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统一思想。 (四)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第三节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八条 局党工委要建立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实行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重大决策都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对方案充分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局党工委会集体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健全重大事项票决制度,要按表决结果形成决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局党工委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党建工作例会、党建工作联系点、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报告等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 局党工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局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局党工委应加强检查和信息反馈,强化工作责任制,发现决策失误或有问题时,要采取措施,及时纠错改正。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局党工委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推行党务公开,根据局党工委会决策的内容,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文件,或利用会议简报等形式及时公布、宣传,属保密范围的事项,不得向外泄漏,违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局党工委成员对局党工委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提出,在区委或局党工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是规范局党工委工作的基本制度,局党工委及其成员要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党工委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