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快卫生事业改革步伐,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分配制度,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7]142号)及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区卫生系统(区属事业单位除外)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以收定支,先提留、后分配,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要根据单位收支结余情况,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额。
(二)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分配向高风险、责任大、技术含量高的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
(三)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室或职工个人绩效工资主要依据其工作数量、质量和行为等指标考核结果核定,不得与科室、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二、 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职工工资的组成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全区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二)职工工资的分配
1、基本工资: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按实当月发放,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2、津贴补贴:职工特殊岗位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女职工卫生补贴、冬(夏)令防护用品费、夏季清凉饮料费、手术补贴、夜(加)班补贴等非岗位性补贴均不列入绩效工资分配,按原有规定正常发放。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局将对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各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3.1绩效工资的提取
单位绩效工资从单位收支结余中提取。单位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财政工资性补助及单位其它收入,但不包括财政专项性补助和困难补助及社会赞(资)助的收入;单位支出包括已开支的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费用,应提折旧等全部成本支出。(具体计算口径按“医院财务制度”第三、四章规定执行)
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分段累进的办法提取:(1)人均收支结余等于或小于1万元部分,按80%提取;(2)人均收支结余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2万元部分,按75%提取;人均收支结余大于2万元部分,按70%提取。
计算人均绩效工资的职工基数包括所有在编人员和在岗编外专业技术人员。
平时绩效工资的提取和发放由单位测算。单位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须报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经局审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全额分配,一般不予余存下一年度。
3.2绩效工资的发放
次月的15日前发放上月的绩效工资,实际发放不得少于当月考核核算数额的70%;其余未兑现部分在局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后年终一次性结算。凡绩效工资核算到科室分配的,应由各科室编造统一的(含考核要素、得分、实发绩效工资等)绩效工资发放名册,经院长审核后由财务科统一兑现。
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岗位考核奖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其原先按月发放的岗位考核奖及实行1个月基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统一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三)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考核奖的发放
单位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统一按本单位人均绩效工资额发放,发放办法与职工相同,不得按实际从事的业务量核算绩效工资,也不得擅自增加考核系数提高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局在年终对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发放目标管理考核奖。正职领导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职领导发放目标管理考核奖系数对照表》确定的系数×目标管理考核完成率×职工年人均绩效工资的公式计发目标管理考核奖。
单位副职领导的绩效工资一般也按本单位人均绩效工资额发放,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在不超过正职60%的范围内,由正职领导考核发放;副职领导也可按实际从事的业务工作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在正职领导15%的范围内由正职考核发放。对以上副职领导发放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考核奖的两种办法,可由副职领导本人选择其中一种,予以固定。
对符合条件享受正职待遇的,按在职正职领导目标管理考核奖的50%发给;享受副职待遇的,按上述在职副职领导第一种目标管理考核奖发放办法的50%发给。
党政正副职领导发放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在单位当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人员的分配规定
1.单位财务科长(主办会计)的绩效工资统一按本单位人均绩效工资额发放,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在不超过副院长60%的范围内,由正职领导考核发放。其他中层干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单位财务科长(主办会计)及中层干部发放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2.编内新录用人员(2003年起)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发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3.在岗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应纳入相应科室或岗位参与绩效考核分配,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70%,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4.休产假人员在法定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发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同类人员平均标准发放;超出法定休假的时间,不计发绩效工作。
5.休探亲假人员发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计发绩效工资。
6.单位选派的脱产学习、外出进修人员,按不超过在职同岗位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60%发给(不含2003年起录用的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人员);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等其他原因,职工个人要求外出学习或进修的,发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计发绩效工资。
7.未聘及缓聘人员:未聘及缓聘人员在未聘及缓聘期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基数以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并根据未聘和缓聘期限确定具体发放数额。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75%计发;期限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65%计发;期限在24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50%计发。未聘及缓聘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停发。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实际工资标准,最低应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病、事假及工伤人员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9.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发放,按照其个人基本工资执行,并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每月和年终生活补贴。
三、 组织实施
(一)新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单位制定方案、局审核方案、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制定考核核算细则以及组织实施等步骤进行。
(二)分配制度改革事关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在调整或制定改革方案时必须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全面论证,结合科室定编、定岗、定员的要求,力求把方案调整或制定得更完善。
(三)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及时调整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与之配套的考核细则,在调整或完善分配方案和考核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如护理、预防、妇、儿保、中医药等)在整个服务链中的环节作用,充分重视各岗位效率和效益在整体效益中的构成因素;适度拉开绩效工资的差距,真正体现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同时要充实对行为指标的考核内容(如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收受红包回扣、大处方等)以及增加行为指标考核得分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严禁对药品、仪器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对科室实行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
(四)各单位要健全考核小组,严格考核工作。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必须是经考核核算的结果,不允许以预发的形式来兑现绩效工资。每月编制的绩效工资名册必须在发放前3天以考核小组的名义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尤其是党政正副职领导兑现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考核奖的情况,必须让职工了解,以增加透明度,利于群众监督。
(五)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深入广泛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和理解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自觉投身改革;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准。
(六)要切实加强对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党政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宣传发动、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等各阶段工作,确保新的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本办法是全区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统一的政策性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要切实按医院财务管理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杜绝弄虚作假。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原已实行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新卫[2004]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考核奖核定系数对照表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主任)目标管理考核奖核定系数对照表
对应指标
核定系数
达到以下四项指标中任意三项:
1、门诊8万人次及以上;
2、住院1000人次及以上;
3、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4、人均收支结余2万元及以上。
2.0
1、门诊6万人次及以上;
2、住院800人次及以上;
3、业务收入800万元及以上;
4、人均收支结余1万元及以上。
1.9
上述标准以下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