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市安监局《常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07]87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监管等级划分和认定
(一)等级划分办法根据《市实施意见》企业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容,对企业综合评估后得出企业危险监管等级(红色、橙色、蓝色)。
(二)对企业监管等级划分具体工作进行分级评估,区安监局负责全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等级划分,其它企业由所属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安管部门进行等级划分。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完成企业等级划分后,应及时汇总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最终确定企业的监管等级。
(三)企业监管等级将根据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及事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向经贸、财政、科技、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进行通告。
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及委托授权
(一)企业监管等级确认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园区办、滨江办仍要加强对所辖企业日常监管,承担所辖企业的综合监管责任。橙色和蓝色等级企业由区委托各镇、街道、园区办、滨江办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红色等级企业由区委托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监督检查。本文一经发布实施,委托授权视同生效。
(二)区安监局对各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下级安监部门有责任配合做好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范围确定
(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监管、分级监管为主,指定监管为辅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属地情况,执行区政府、区安委会相关文件规定。
(三)对在行政区域调整中属地发生变化的,或产生争议的,实行指定管辖。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应根据《市实施意见》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方式、程序和相应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详细的监督检查工作台账。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的监督检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每半年向区安监局进行一次总结汇报。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生产 企业 检查 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