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安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03号)和《关于下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苏安监〔2006〕171号)的统一部署,我区企业的登记信息(电子文档)上报截止日期为12月底。为使我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登记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滨江办、园区办安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登记工作程序向涉及登记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督促企业抓紧时间向省化学品登记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和上报企业信息(电子文档)。
二、各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要尽快进行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可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如企业独立完成登记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登记的技术服务。
三、各登记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高度重视,主动与有关企业联系,按照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尽快提出登记申请和上报企业信息(电子文档)。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