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2006年11月2日,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及《实施意见》,为了迅速部署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区安委会结合实际,制订了《常州市新北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常州市新北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苏安〔2006〕6号)及《关于印发〈常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常安发[2006]21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研究源头防范和长效管理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实现隐患预防关口前移,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徐靖德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蒋新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朝辉任副组长,由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民政、农业、文化、教育、卫生、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设立整治办公室,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丁昊任整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设立普查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工作分工
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此次火灾隐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行业管理部门在抓好本系统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同时,要结合工作职能,抓好相关行业的重点复查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安委会会同派出所负责辖区纺织、服装加工、玩具、制鞋以及集贸市场、商业街等“三合一”场所,区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区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和城市燃气;区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区文化部门负责和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区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卫生院;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歌舞厅、网吧、游艺(戏)厅、保龄球馆等公共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和旅游景点;区人防部门负责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重点复查监督整改工作,并实行“联络员”制度,由各消防监督员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要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由区政府牵头召开各部门各镇(街道)领导会议,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职能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将每周普查整治情况上报区普查整治办公室,每半月由区普查整治办公室将普查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对工作不力的镇(街道)、部门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四、普查整治的重点和目标
这次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城乡从事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各地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要结合火灾多发领域的实际,突出普查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努力实现整治目标。
一是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场所。要结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贯标”的要求,继续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期间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未设置或存在故障等问题。整治目标:一是对于可能或经常发生“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部位,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推闩、电子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和张贴警示性提示性标牌。二是对于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要限期增设、安装调试到位;三是要保证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自身无维护能力的要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提供服务。通过普查整治,要使自动消防设施维保率达到90%,完好率达到90%以上。
二是突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要全部列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由政府牵头制订具体整改、搬迁方案,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要同步制定和落实消防规划,确保园区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同步建设。
三是突出商贸流通仓储企业。重点抓好仓储企业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和日常的消防安全巡查,坚决杜绝在仓库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杜绝违章电(气)焊等作业。
四是突出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要重点抓好多场所、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的消防物业管理,重点落实公共部位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资金和管理措施。
五是突出“三合一”和“城中村”建筑。要针对纺织、服装加工、玩具、制鞋以及集贸市场、商业街等“三合一”多发行业和场所,大力整治“三合一”建筑。坚决杜绝工业“三合一”和市场内设置“三合一”建筑,发现一家要坚决取缔一家;对成片布置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要督促指导设置防烟、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点式报警、灭火器材和简易喷淋等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要突出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大防火间距,畅通消防车通道,增设消防水源和灭火设施、器材。对于流动务工人员较多的工业园区,政府要牵头建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生产厂房和员工宿舍,或统一租用空闲房,安排流动务工人员的住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民工之家”,改善民工生活条件。
六是突出消防产品源头管理。要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抽检力度,重点要加强对新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工程中自动消防设施、防排烟设施、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等消防产品的抽检。
七是突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市政消火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账”计划,落实财政投入,力争整治结束前完成欠账的30%。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11月中旬,区政府召开消防联席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是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底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管理原则,认真抓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隐患普查,并在12月13日前完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普查中,对检查的单位要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填写《火灾隐患集中普查记录表》(见附件),做到火灾隐患底数清。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在12月15日前,各基层政府和部门将普查记录表和登记表(见附件)统一汇总报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二是重点复查,跟踪整治。在各级普查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结合整治重点,组织人员对普查发现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重点行业的普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逐一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和核实,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内各行业所属三级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核查。各镇(街道)普查整治办公室要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梳理分类,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并及时登记录入“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平台”。12月30日前,各地要对本地2005年和2006年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尚未整改的要依法关闭。复查整治工作于2007年2月底结束,同时各地要对未整改和未整改完毕的隐患进行统计,上报普查登记表。
三是抽查验收,确保成效。2007年3月25日前,各镇(街道)要对本地区的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地区、行业要书面向区安委会说明情况,并继续进行整治。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2007年4月,区安委会将对各地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专项督查、验收。普查整治结束后,区安委会将总结通报各地普查整治情况,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将在媒体上集中公布,并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镇(街道)负责督促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及市安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迅速作出部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题宣传,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公安、安监、工商、文化、教育、建设、卫生、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消防处罚。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工商、文化、安监、教育、建设等行业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吊销批准手续。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政府将按规定挂牌督办,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防止养患成灾。确实无法按期整改又无法关闭的隐患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并批准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后报市安委会备案。
(四)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整治成效
各地要针对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多发行业和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火灾预防关口的前移。一是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发现公告机制。要巩固和完善“96119”举报热线、举报信箱,加大媒体公告力度,定期公布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二是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挂牌督办,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和整改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研究建立社会单位火灾隐患等级管理机制。通过普查,按照火灾隐患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对单位实施等级管理。对火灾隐患严重和经常发生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的频度,实行经常性动态检查。四是要建立隐患源头防范机制。要针对隐患多发行业的特点,切实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能和法律责任。公安消防、建设、建筑设计、房管、安监、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限制新开发商业建筑中的住宿功能,从源头落实消防技术措施。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动员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化解隐患风险。五是要严格责任考核措施。区政府将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等活动的考核,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11月20日前各地上报贯彻本意见及宣传发动情况;12月15日前上报全面普查情况;2007年3月4日前上报重点行业复查整治和火灾隐患登记录入情况;2007年4月2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单位、部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全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1月20日前上报一名联络人姓名、电话。区整治办公室联系人周毅,联系电话:13806125656。
火灾隐患集中普查记录表
填表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检查情况
建筑概况(层数、面积等,可不填):
存在隐患:
隐患类别:
□无消防设施 □无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故障
□疏散不畅 □防火分区不符合 □三合一 □其他
处理情况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处罚: 元,并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年 月 日前改正。
检查人
员签名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重点: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是否设置,是否完好,是否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是否锁闭、堵塞、设置栅栏、数量不足,防火分区是否超面积等问题。
3.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是否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4.规划方面:是否存在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本表一式二份,检查单位一份,报区普查整治办公室一份。
附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06]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依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国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安部具体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省(区、市)向国务院安委会上报工作情况。公安部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批准后通报全国,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主题词:经济管理 火灾隐患 整治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06年9月29日印发
经办人:夏君丽 电话:64464003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