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即将到来,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江苏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评价报告,检查是否能符合安全基本条件,对照相关要求完善储存条件,确保旺季的储存安全。要求批发经营单位购进协会定点、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做到每个小包装上均加贴防伪标志,不批发违规品种;另外,批发单位要严把发货关,不对没有资质的零售单位和个人大量批发烟花爆竹;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回购等相关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做好节日期间配送货工作。
3.请各镇、街道立即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并开展专项大检查。建议要求各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经营条件已不能够满足要求的,需立即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可以向我局自行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结合零售单位自查情况,各镇、街道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要分别作出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对不能整改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上报我局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各镇、街道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区安监局监管处。
4.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防止私产、私销、私储、私运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特别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