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 号)、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安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即日起,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 号)文件要求,切实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雇主责任险制度。
1、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区财政局、安监局《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常新财企〔2008〕5号)的规定,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由工商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和区安监局出具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复印件,不得以书面承诺代替。
2、关于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区安监局《关于转发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新安监〔2008〕45号)的要求,投保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通知联》、《雇主责任保险单》复印件,不得以书面承诺代替。
二、原已经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常州工作点(以下简称:“常州工作点”)受理申请材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到工商银行和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10天内将工商银行出具的已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区安监局出具的《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通知联》、《雇主责任保险单》复印件送交“常州工作点”。
以上事项请各有关企业遵照执行,确保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换领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