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北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新北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62号)和常州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总体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徐靖德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蒋新耀 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范国元 区安委会副主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 丹 区安委会副主任、区总工会主席
张子恢 区安委会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下设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
综合督查组:督查各镇(街道)、新北工业园和园区办
组长:蒋新耀(区安监局局长)
组员从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
专项督查组:
1、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督查组:由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2、建筑施工领域,市政工程和桥梁督查组:由区城建局组织实施。
3、非煤矿山、冶金、化工、烟花爆竹督查组: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4、工商贸企业、专业市场、旅游景点督查组:由区经发局组织实施。
5、水上交通、港口码头、渡船渡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督查组:由区交通分局组织实施。
6、农林所属有关企业、水利设施、农机督查组:由区农林局组织实施。
7、学校等教育单位和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督查组: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督查组:由区质监分局组织实施。
9、集贸市场督查组:由区工商分局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配合协助单位。
督查期间区安委办设总联络员一名,由区安委办蒋华春担任,负责与各综合、专项督查组联络协调督查相关事宜,掌握督查动态。各专项督查组设联络员一名,负责与总联络员联系,便于合理安排督查工作计划。
二、督查范围
全区各镇、街道及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
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内容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新政办[2008]21号)执行。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工作时间
4月22日-7月31日,时间100天。
(二)督查时段安排
第一阶段:4月25日-5月16日,宣传动员,组织发动,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全面部署阶段。
第二阶段:5月19日-6月13日,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阶段,公布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制定整改对策措施。
第三阶段:6月16日-7月11日,隐患整改阶段。事故隐患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员和时间,对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专家评估、公示,建立隐患整改档案,确保已查出的隐患能得到治理消除。
第四阶段:7月14日-31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结验收阶段。各督查组重点对各地和生产经营单位已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组织回头看,并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还要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特点,重点督查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工地和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是否治理到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措施是否到位。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除每月2日前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报区安委办外,在7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区安委办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
五、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台账资料。
(二)深入实地,现场督查。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尽可能多查一些重点单位和企业,扩大覆盖面。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安全工作实情。
(三)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各督查组每到一地,都要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督查时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和问题在奥运会召开前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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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善于总结,树立典型。各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并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六)及时沟通,加强指导。督查过程中,各督查组要及时向所督查的地方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根据区政府的督查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督查工作方案,综合督查方案由区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各专项督查方案由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督查组在出发前要对督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各督查组要抓住重点,突出行业特点,做到区和各镇(街道)相结合、部门和区域相结合、整体和局部相结合,督查活动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各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证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在督查期间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合力。
(四)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其他有关廉政规定,督查期间,不得在履行督查职责之外干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五)区综合和专项督查组要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书面上报督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扎扎实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专项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