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联席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常政发〔2006〕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为切实加强全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全区各类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还未真正形成。为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省、市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试点方案》具体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并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平安新北”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三边”建筑等违法建筑工程,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执法联合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常州消防网》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成立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徐靖德任组长,张子恢任副组长,区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社会事业、交通、公安、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北区公安消防大队,新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顾兮翱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常政发〔2006〕1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审核、验收、安全检查合格的,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图机构在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总平面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严格依法查处;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社会事业局:在办理或许可《江苏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需提交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年检、验照时,应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能提供的,责令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被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安监部门:对于申请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总平面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公安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经贸、交通、安监、工商、公安交巡警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十一)监察部门:对属于区政府或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监察局视情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共享
(一)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新北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常州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二)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新北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三)新北区公安消防大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发布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每天通过《常州消防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打防结合,坚决遏制破坏消火栓和偷盗消防用水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消防大队要加强协作,通过技防、人防、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等措施,有效打击破坏消火栓和偷盗消防用水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设施良好,保障消火栓正常供水。
(二)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区工商、质监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质监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三)严格监管,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没有具备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条件时,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区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事业局、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行政处罚情况,于5个工作日之内通报给社会事业局、公安治安部门。实行娱乐场所加重处罚制度,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社会事业局、公安治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配合,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向区安监、监察、检察等部门定期通报全区火灾情况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二是区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会同区检察、监察、安监等部门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开展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三是对于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物价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工作,接受火灾事故受灾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