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及《江苏省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苏安办[2008]7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北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办局(分局)和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及施工作业特点,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新北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及《江苏省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苏安办[2008]74号),特制定新北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一、督查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治理,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保持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督查范围
督查的主要范围:公路、桥梁、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三、督查主要内容:
1、各镇(街道),各有关办局(分局),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镇(街道),各有关办局(分局),建设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督查方式和时间
1、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2、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3、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对各有关部门专项督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专项督查时间从即日起至今12月底。区安委办抽查时间安排在1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专项督查组明确一名联络员(名单及联络电话报区安委办),负责与区安委办联系。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各有关办局(分局)及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研究,专门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2、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镇(街道),各有关办局(分局)及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系统(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3、强化监管,大力宣传。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检查和督查,重点是企业隐患治理体系建立、隐患的整治效果、隐患预防和检查措施落实等,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充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使施工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对督查行动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区安委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