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范围
新北区审计局是新北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以及向本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对本区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办理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北区审计局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五)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七)区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八)对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协助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法定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局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报表、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60日内向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局进行复核、审定。
(六)审计局收到审计报告起30日内,作出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并送达至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之前举行听证)。
(七)审计局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受到审计决定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三、审计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主席令第32号
(颁布日期1994.8.31 实施日期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颁布日期1997.10.21 实施日期1997.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颁布日期2000.1.28 实施日期200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2号》
(颁布日期2000.8.7 实施日期2000.8.7)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颁布日期2001.8.1 实施日期2001.8.1)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
(颁布日期2003.3.4 实施日期2003.5.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其他审计法规
四、管理服务承诺
客观公正:坚持严谨的职业态度,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公正出具审计文书。
高效有序:坚持依法审计、执行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八不准”纪律》,即: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指异地审计);
(二)不准在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形式的宴请,确因路途远,需要在被审计单位食堂工作用餐的,按每人每天5元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五、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新北区审计局办公地址:新北区衡山路8号21楼
联系电话:0519-5127287
电子邮件:Xb_Audit@czx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