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四次代表大会的预备通知
各分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和措施,团结教育,鼓励引导新北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增强协会凝聚力和生命力,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的规定,决定于2007年4月召开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代表大会筹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的条件
(一)私营企业代表的基本条件:在本区注册登记、经营满两年以上的私营企业主。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
2、所经营的企业有一定的规模,注重企业的信誉,坚持做到文明生产,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无违章违法行为。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环境优美,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自觉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缴纳国家的税收和规费。
5、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
(二)个体工商户代表的基本条件:在本区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素质。
2、做到文明生产,守法经营,优质服务,在广大个体工商户中威信较高,能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3、自觉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缴纳国家税收和规费。
4、热心协会工作,乐于为会员服务,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二、要求
1、各分会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所附《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名额分配表》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中推选代表、理事;理事候选人在代表中产生。代表和理事应认真填写《推荐表》,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由各分会报送区协会办公室。
2、各工商所推荐代表2名、理事候选人1名,理事人选原则上是该所分管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所长或副所长。
3、各地在推选代表、理事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代表、理事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地区平衡。
附件:
1、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推荐表。
2、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
3、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名额分配表。
常州市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