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集中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通知
各工商所、协会各办事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更有赖于各类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大都集中在第三产业或社会性窗口行业,个体经营人员法律意识的强弱、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对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秩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对个体经营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进一步营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法制环境,帮助个体经营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性,经研究,决定对全区个体工商户业主集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1、宣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剖析违法经营典型案例。3、根据市协会的统一部署,各地要结合培训,对广大个体工商户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二、培训对象:辖区内全体个体工商户业主。 三、培训时间: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 四、组织实施:各工商所负责对所辖个体工商户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协会办事处协助),监管一科和私个协会负责协调、督查和统计。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各所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应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并指派专人授课。 2、制定计划。按照“分期分批,集中授课”的原则,各所根据所辖个体工商户的自然分布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并报监管一科。 3、狠抓落实。为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授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小时,授课要点参见附件,各所个体工商户的参训率不低于95%,每期培训应有签到记录。 4、做好总结。各所对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应认真做好总结,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送监管一科。 特此通知 附件: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培训要点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培训要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各项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更有赖于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第三产业或社会窗口行业,这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强弱和道德水平的高低,不仅对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对私营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经营主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按照新区工商分局和新北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统一部署,对全区个体工商业主分期分批集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一、以问答的形式,对个体经营经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问题进行宣讲;二、对违法经营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培训目的:进一步帮助大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现象的存在是非常普遍和广泛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和法律打交道,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比如,做生意要签订合同,结婚要办理结婚登记,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追究或制裁,等等,这些都是法律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什么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在我国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其中也包括个体经营者)意志的社会性规范体系。具体来说,首先,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和规范,法律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标准,是指导人们行为并预测其行为后果的尺度,还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其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法律一旦制定或认可,就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法律是通过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即对于社会关系参加者而言,法律往往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当人们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法律就实现了。 法有什么作用?在古时候,人们就知道法有“定分止争”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我们说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有: 1、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某些事情,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者禁止做某些事情,从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要求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 2、评价作用。法律会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违法的程度作出判断和衡量。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套是非曲直的标准,让人们在从事任何行为之前,都会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从而避免了人们随心所欲地去做任何事情。 3、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合法行为,防止人们违法犯罪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4、强制作用。法为了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地实现,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是法律所独有的特征,也是法律得以被广泛遵守的前提条件。 5、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会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为,通过法的实施,人们会很自然地对某些法律现象产生深刻的印象,从而告诉自己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该怎样做。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具体来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可以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各种技术规范,包括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等。 二、什么是个体经营者?我国法律对个体经营者有什么特殊规定? 什么是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个体经营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个体工商户形式的个体经营实体,具有自然人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其当然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切权利,包括一般经营组织所不可能享有的婚姻自主权、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同时,作为个体工商户,又享有法律赋予的、不是一般自然人所能享有的经营的权利,如请帮手、带学徒、起字号、签订经营合同等工商业经营的权利。按法律、法规要求,其取得双重身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属于营业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 我国法律对个体经营者有什么特殊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1 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2 依照法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3 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4 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4、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5、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保护措施: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6、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 投机诈骗,走私贩私;2 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3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4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5 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6 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7 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事项:1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2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3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8、处罚:1 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2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惩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个体经营者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所谓法律武器实质上是指法律对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个体经营者利用法律武器就是指利用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的行为。在我国,具体来说,公民享有的法律武器或者说是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进行仲裁以及提起诉讼。 1、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在民事诉讼进行之前以及进行当中,公民可以请求法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并且根据法院的调解书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达到解决法律纠纷的目的。生效的调解书同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另外,在一些诉讼当中,比如说申请离婚的诉讼,法院也会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争取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2、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武器。我们知道,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很大,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经常要做出一些行政决定,这些决定都关系到人民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些规定有些则是非法的。因此,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法》,我国公民可以依据该法来进行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个体经营者就可以对我国商标、专利管理机关的有关决定向该机关中的专门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领域,个体经营者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违法,都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是民事领域公民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应该说,法律仲裁具有程序简单,审理容易,能比较迅速结案的特点,是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因此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和采用。我国在全国各地都建立了仲裁机关,负责各种各样的法律仲裁案件,并且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律法规。个体经营者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另外,有些情况下,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比如说劳动仲裁案件。 4、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可以说是公民最有力同时也是最后一道法律救济途径,应该说,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的法律纠纷最终都应该能够得到法院诉讼程序的保障和解决,这是由法律诉讼的公正性和程序性所决定的。正是因为法律诉讼的重要性。我国分别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来对公民的诉讼权利进行规定和保证。我国公民所遇到的任何法律上的纠纷最终都将在法院当中得到一个说法。因此,我们说诉讼是我国公民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什么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个体工商户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个体工商户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个体工商户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区分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重要法律界限。 五、个体经营者如何使用、补领营业执照?什么是营业执照的验照和换照? 1、如何使用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如果是临时经营的,则在正式营业执照上加盖"临时"字样。 个体工商户使用营业执照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1《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3 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如何补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办补领执照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注册号,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理由,今后保管营业执照的措施; 2 登报声明的报刊原版;3 “个体工商户补领营业执照登记审批表”。 3、什么是验照和换照? 验照手续是每年都要进行的。个体工商户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其营业执照。验照的意义在于全面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 换照,就是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换照;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因改变原登记的主要登记项目,需要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六、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种类?个体经营者在遭遇处罚时应注意什么?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个体经营者在遭遇处罚时应注意什么?行政处罚措施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部门都无权超越职权另行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外,个体经营者在遭遇处罚时还应注意: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也必须合法。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又如,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七、个体经营者要承担哪些社会义务?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如果个别公民不履行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或者不忠实地履行,国家和社会有权予以谴责、处分和制裁。 广大个体经营者作为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承担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我国个体经营者首先要履行以下几项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的个体经营者首先是我国公民,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当然有义务维护我们国家的统一。具体来说,我们要大力提倡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同破坏祖国统一的敌对势力进行斗争。不但自己要在思想上确立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信念,还要从行动上支持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和反对各种企图分裂我们国家的行为。我们国家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障。对于广大个体经营者而言,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该团结互爱,既要克服大汉族主义也要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统一。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这项义务是由我国《宪法》第53条所规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既是对公民起码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公民在法律上的重要义务,同样需要我们广大个体经营者进行遵守。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对于广大个体经营者,我们在从事日常工作和劳动时,以及在进行社会文化活动时,都必须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决不能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去从事一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依法纳税。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项义务对于广大个体经营者而言也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个体经营者是我国为数众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其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的水平。而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多少则关系到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以及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大小,最终也将关系到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基本义务之外,个体经营者还要履行以下公民基本义务:1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3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个体经营者除了要履行上述公民基本社会义务之外,由于职业的特点,还要履行一项重要的社会义务,那就是对社会的诚信义务。具体表现在个体经营者在工作劳动过程中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要做到童叟无欺,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做社会主义的诚实劳动者和经营者。 八、个体经营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个体经营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类:一是他们作为普通公民(自然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的种类我们已经在前面的问题中作了解答;二是他们作为从事经营的主体,违反了与工商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于个体经营身份而引起的,是以个体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特别责任,是我们本题的讲解重点。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下面我们分别说明之。 1、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他的个人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的部分以共有财产的应有份额清偿。如果公民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并且其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由家庭成员共同进行的,那么他们应当视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这种个体经营户的责任承担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如其子女已婚或者未婚但是有经济收入,那么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子女未婚且没有经济收入,则以家庭的全部责任承担民事责任。2 夫妻一方与已婚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子女共同经营,则由共同经营的双方承担民事责任,未参加经营的一方不承担责任。3 已婚的兄弟姐妹之间或未婚但有经济收入的兄弟姐妹之间共同经营的,由参加经营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父母不对子女的债务负责。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以投资经营的全部财产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以家庭共有财产中他们的应有份额继续清偿。 2、目前我国规范个体工商户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制订《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1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 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4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基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5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6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费,逾期不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3、《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我们将在后面单独讲解,此处略去。 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经营者对于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选题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个体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 商品存在缺陷的;2 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 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 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无故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在这里讲的民事责任,主是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来承担。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还应当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法》还规定了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责任,即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1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处罚进行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 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 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无故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8 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6、《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规定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首先是违反该法的一般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7)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售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广告法》是规范调整经营者为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了发布广告者的义务和违法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需要个体经营者注意的要点如下: (1)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a.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c.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d.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4)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a. 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b.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c. 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保证的;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6)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和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有: 1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31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4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违反《广告法》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商标法》也是与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的重要法律,违反商标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个体经营户朋友注意的有下面一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商标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主要就一些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介绍,了解了这些法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能够对个体经营户的合法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对于另外一些相关法律的责任规定就不再赘述,个体工商户朋友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可以找有关法律具体查找求证。 七九、什么是社会主义荣辱观? 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要求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反映了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思想道德方面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何为荣辱观,简而言之,就是对光荣和耻辱的看法。荣辱观古已有之,荣辱心人皆有之。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持有不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其荣辱观是不同的。恩格斯说:“每个社会性集团都有他自己的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回答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要发扬优良传统,又要体现时代精神;既要立足本国,又要面向世界;既要把握今天,又要面向未来。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对荣耻的界定,对是非的判断,对美丑的区分,既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又着眼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八荣八耻”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含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八荣八耻”既有先进性的导向,又有广泛性的要求,引导人们摆正个人与集体和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性效益等关系,确立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荣八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缺陷和消极因素也会反映到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上来,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效益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八荣八耻”针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不讲信用、制假售劣、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坑蒙欺诈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提出了鲜明的是非、善恶界限。它所包含的丰富内涵,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八荣八耻”展现了现代社会性的特征。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八荣八耻”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八荣八耻”在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等方面,确立了公民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是不能混淆的,否则,社会和谐不起来,经济发展不起来,民族精神振作不起来,国家也强盛不起来。 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旗帜鲜明地指出了我们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应当成为我们每位个体工商经营人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将“八荣八耻”变为自觉行动,“知荣辱,树新风”,坚持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践行“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精神,争做遵纪守法、讲诚守信的社会主义经营者。 第二部分 违法经营典型案例剖析 一、法律禁止无照经营行为 [案情简介]2005年8月,张某办了一家服装厂。该厂所在乡 企管站为支持张某发展,与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规定办证、办照、纳税等均由企管站负责办理,张某按月向企管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随后,张某便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服装生产。直至2005年10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时,该乡企管站仍未能替张某办理好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张某按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规定。 [案例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进行经营活动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无照经营行为。因此,经营主体应当做到持证、持照经营。此外,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注意对方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二、 经营网吧需办理证照 [案情简介]2005年5月19日市工商局接举报,称在本市XX弄42号二楼有一网吧,白天不开门,而在每晚9点至次日早上7点间营业,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上网者多为中小学学生。工商部门经查证,该网吧系徐某于2005年4月6日开设,场所面积30多平方米,配置电脑22台,无证无照。至案发时止,营业额达7000余元。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徐某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行为予以了相应的处罚。 [法规链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案例提示]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破出,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此极为关注,加大了查处力度,,网吧经营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许可证。 三、登记事项不得擅自变更 [案情简介]某市朝阳服务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定型包装食品零售。2004年3月,该服务部业主王某为增加收入,将朝阳服务部改称为朝阳娱乐厅,除保留定型包装食品零售外,另添置了10台电子游戏机,从事电子游戏服务活动。2005年2 月,朝阳服务部在申请验照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给予立案查处。 [法规链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提示]根据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住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等事项,并监督其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信息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朝阳服务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和经营范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因此,经营者须切记改变登记事项,一定要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营业执照不能出租 [案情简介]王某于2005年9月月投资设立了某某游戏歌舞厅,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不久,王某的朋友李某看到办游戏歌舞厅有赚头,于是他便找到王某提出租用营业执照副本的要求,并承诺每年向王某缴纳1万元。王某碍于情面,同时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便将营业执照副本给了李某,双方于2006年1月6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书。李某持租来的执照副本堂而皇之地从事起经营活动,并按月向王某缴纳执照租赁费。2006年5月,市工商局收到了群众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查认定,王某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属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而李某则是属无照经营。 [法规链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 [案例提示]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使一些不合格的主体逃避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直接进入了市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并一定程度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当事人拿到执照后,往往是以出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订立合同,极可能使出租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也极易引发合同诈骗等经济、刑事案件。因此,千万不能因为碍于情面或贪图眼前小利而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不能冒用 [案情简介]本市某商店于2005年6月从本市某皮鞋厂以每双55元的价格购进女式皮鞋1000双,然后以每双95元的价格销售。由于该皮鞋厂知名度不大,故该皮鞋的销售不佳,三个月仅卖出100双。为摆脱困境,商店定制了印有上海某知名皮鞋厂厂名厂址的标贴,更换了该批皮鞋原来的标识牌后,将每双皮鞋垢价格提高到198元。这样,该批皮鞋销量果然大增,仅2005年10月就卖出400多双。经群众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实认定,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该商店作出了设收库存皮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提示]产品标识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表明了产品质量承担者及其法定住所。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所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来提升自己的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而不应该采取“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六、以次充好不能做 [案情简介]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与安徽省铜陵某电子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该经营部是铜陵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铜陵公司产吕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销部虽然销售情况不错,但利润并不丰厚,于是该经销部大量购进铜陵公司生产过程中淘汰的废、次产品,经分拣并重新包装后,冒充合格品销售,终因同行举报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产品质量上的任何虚假行为都是禁止的,因为任何虚假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造成危害。“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合格品或新产品的行为。《产品质量法》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劣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确定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作为罚款基数,并且违法产品的范围包括已经售出的和尚未售出的产品,同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经营者切不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价格欺诈要处罚 [案情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外贴有“跳楼价”、“清仓价”等到大幅海报,声称该店商品全部亏本出售。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均高于其进价,盈利为30%左右。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价格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对该服装店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提示]本案中,当事人对外悬挂、张贴了“跳楼价”、“清仓价”等海报,进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了该商店的商品价格低的假象。这种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跳楼价”、“清仓价”、“亏本大甩卖”之类的海报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经营者切不可利用上述手段,对商品的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八、消费欺诈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家电经销部购买了一台标价为5100元的2.5匹“三菱”柜式空调,使用仅几个月便坏了。后经张仔细检查发现,该空调上的“三菱”标志是伪造的,柜体顶部竟是用白色马口铁制成。于是,张某便找到家电经销部要求退货,但该部坚持只能更换元件,拒绝退货。双方各执一词,久拖不决。无奈之下,张某便投诉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家电经销部卖给张某的“三菱”柜式空调系假冒商品。工商部门依法对该部进行了相应处罚,同时,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经销部赔偿张某双倍于空调价款10200元;2、向消费者张某赔礼道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按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提示]实践中,经常的经营者以欺诈手段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事消费欺诈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经营者切记不可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九、消费者人身权利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某日,吴某在某饭店就餐,餐后结账时,吴某认为餐费与实际消费有差距,要求查看账单。餐厅服务人员不同意,双方便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餐厅服务人员首先动手殴打,致吴某及其同伴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了吴某的投诉,经调查认为饭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达成了饭店一次性补偿受侵害人吴某等1800元的协议,并当即履行。同时,饭店无理拒绝吴某提出查看账单的要求,且对其殴打的行为也受到相应的处理。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诲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案例提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得侵犯,这是经营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饭店无理拒绝吴某提出查看账单,侵害了消费者对消费服务的知情权,首先动手殴打吴某等到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咎由自取。 十、执照注销吊销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某家具厂于2002年8月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业主为李某。其后,该厂的生产不景气,直至停产。2003年7月因该厂未申报参加2002年年度验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由于当时无法找到李某,其执照无法收缴。2004年9月李某在上海家具产品交易会上结识了广东客商,经商谈,李某便承接了一批家具制作业务。于是,该家具厂又重新投入了生产。2005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厂涉嫌无照经营。业主李某申称领有营业执照,并当场出示。经核查,该厂营业执照早已被依法吊销,此后未曾申领其它营业执照。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该家具厂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予以查处:已经办理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案例提示]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家具厂虽然申领过营业执照,但由于执照早已被吊销,又未重新申领执照。李某以为只要营业执照在手里,便是合法的有照经营。显然,这种认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这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其按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