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新北区市场“诚信经营示范户”的通知
各工商所、各市场:
2004
一、评选范围:在我区各市场经营满一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名额分配:新龙所辖区39户、春江所辖区18户、西夏墅所辖区19户、薛家所辖区12户。
三、采取由各市场推荐、各工商所审核、区经发局和工商分局联合确认的形式进行。
四、12月15日前由各市场上报推荐名单并在各市场公示, 12月25日前各工商所向分局上报名单,区经发局和工商分局审核确认, 2006年1月召开全区市场工作会议予以表彰。
五、 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按时足额缴纳工商管理费、照章纳税;
3、执行划行归市,不超范围经营;
4、服从管理,维护场容场貌,商品摆放规范,不占道经营
5、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规定;
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无欺诈消费者行为;
7、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8、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9、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近两年之内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被法院判决败诉的经营户不得参加评选。
各工商所、各市场要认真对待这次评选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场要通过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本次评选活动,动员经营户踊跃申报,对申报的经营户要认真审查,并将初步选定的经营户在市场内公示以听取其他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真正使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经营户得到表彰,使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风气在新北区各市场发扬光大。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