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委托基层工商所
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各科室、所、大队: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重新明确委托基层工商所(新龙工商所、春江工商所、西夏墅工商所、薛家工商所)以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的名义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所在工商所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类登记申请,均委托工商所以江苏省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名义进行审查、受理、决定以及颁发、换发、收缴营业执照等涉及登记注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上述行为涉及以本局名义报请上级登记机关批准的、本局因工作需要决定直接登记的、本局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本局登记的由本局负责登记。
三、工商所在委托范围内颁发、出具的营业执照、书证等均需加盖江苏省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公章或专用章。
四、工商所应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委托范围内涉及登记注册的收费、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因委托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由工商所以本局名义负责处理。
六、本局将依据登记规范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工商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
七、有关本局委托工商所的登记事项,工商所应在相关登记场所予以公示。
八、本文下发之日起,原有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