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科(室)、大队、培训中心:
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防止群访、越级访、缠访现象的发生,协调化解信访矛盾,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促进新北区社会经济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常工商监[2005]5号和常工商办[2006]10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分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红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处理信访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按照《信访条例》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息访的领导包案制;对突出或难点问题也要有领导亲自抓,尤其是集体越级上访以及联名来信反映的问题,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过问,班子成员包案负责,抓好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有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信访群众停诉息访。
(二)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推进信访工作触角延伸,健全分局、工商所二级群众信访工作网络,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问,保证人民信访渠道的畅通。各工商所要把本所信访分管领导、信访工作接待人员名单通过政务公示板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公示板定期向社会公布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接待领导的姓名、职务和分管工作范围,并针对共性问题安排预约接待。分局将不定期对工商所的所长信访接待日工作进行检查,推动制度落实到位。
二、重心下移,抓住源头
信访工作的源头在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和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也在基层。建立完善必要的信访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排查热点难点,确保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就地解决、就地化解,避免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遏制突发与不良事件的发生。
(一)要推进信访工作的重心下移。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商所处理问题的作用,把初次处理放在最基层。
(二)要切实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化解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信访条例》,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口径。对信访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信访业务培训,增强基层调解处理信访矛盾的能力,努力提高一次性处理问题的成功率,把好第一道防线,切实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化解率。
三、上下联动,加强排查
(一)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防范意识。各单位(部门)要强化超前防范意识,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总体要求,定期排查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隐性矛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
处理上访案件要坚持重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应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对有政策依据但需分期解决的,要本着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列出解决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避免小事拖大、易事拖难;对不能也无法解决的,要依法向上访群众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切实打消其越级上访的念头;对于问题已经解决而上访人又提出过高要求,无理纠缠,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要及时告知当地信访部门,并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二)建立重大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对涉及社会敏感性的重大信访信息,采用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告知本单位(部门)信访的处理情况,与分局互通信访信息,统一答复口径,从而有效地减少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遏制缠访现象。
附:(一)常工商办〔2006〕10号文件
(二)常工商监〔2005〕5号 文件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访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访事项告知函样式
2.信访事项转办函样式
3.接访单样式
4.信访工作台账样式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工作规范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和基层的重要桥梁,是各级政府和管理机关掌握全面情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
第二条 受理信访事项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事;
(三)及时、高效地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在基层;
(四)疏导教育上访人依法有序上访。
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属下级局职责范围内的,由下级局办理;属市局机关的,按业务分工归口有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认为不属于我局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当日告知办公室并提出转办建议,由办公室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其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政自律方面的信访件由监察室办理。
第三条 办信工作规范:
(一)寄给常州工商局的人民来信和通过常州工商电子政务网站“局长信箱”反映问题的由办公室统一拆阅、登记,加盖收信章。
(二)凡上级领导批示和事关全局等重要信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领导阅批,局领导有具体批示的,按领导批示办,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其他信件,由办公室主任阅批,由经办人员登记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处室工作职责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主办处室应汇总形成答复意见。
(三)应由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办理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转办,并告知当事人。
(四)对人民来信姓名和地址清楚,反映具体事项,要求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结情况。对需要以常州工商局名义答复的信件,由主办处室起草复函,法制处审定把关,报请局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交邮。
复函一般用常州工商局函头纸打印,盖局信访专用章后用挂号信寄出。
第四条 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
(一)群众来访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对自行越级上访者,市局机关一般不予接待或只作政策咨询。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上级局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局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局办公室对上访事项进行简单的登记后,要及时将上访人引导至有关职能处室。上访人自行前往处室的,有关处室要认真接待。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接访处室应代为联系并引导上访人前往相关职能处室。接访处室之间对上访事项的管辖有歧义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处室。
第五条 各处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我局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局机关不再受理。
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请求的,本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复查或复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的时间内。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6种禁止行为的,接访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如无效,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来访群众个别需要帮助解决住宿、返回车船票的,由经办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研究解决。
第七条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及时将来信来访及办理情况登记入《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信访工作台账》,并做好有关信访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办理信访案件的情况,督促按期办理。
附件1
信访事项告知函(存根)
常工商信字〔 〕 号
姓名 住址
来访(信)反映问题
现决定( )受理,( )不予受理,( )不再受理,( )转 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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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告知函
:
你来访(信)反映
问题,属
我局决定( )受理,( )不予受理,( )不再受理,( )转 处理。
附件2
信访事项转办函(存根)
编号:
现转去常工商信〔 〕第( )号,请按下列第
条办法处理。
经办人:
信访事项转办函
1.请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者,并报我局。
2.酌情处理。
3.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在 内上报我局。
4.供参考。
附件3
接 访 单(存根)
常工商访字〔 〕 号
上访人姓名 接访日期
来访反映
转
经办人 批准人
接 访 单
来访反映的问题属 ,请予接待,并告知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批准人
附件4
信访工作台账
序号
日期
信访人
方式
内容摘要
结果
附件二:
关于印发《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
现将《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为畅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秩序,鼓励群众署实名举报,落实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制,提高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利益,减少重复、越级和集体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对署实名举报、控告的,做到有访必查,有访必理,有访必回的工作方针,全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署实名检举控告人实行双向承诺制。
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诺内容:
(一)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法规为准绳处理问题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优先办理。对署实名举报的纪检信访件实行优先阅批、优先交办。
(三)限时办结。一般信访举报问题30日内办结;复杂信访举报问题9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四)及时反馈。在调查结束后,必须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条 信访举报人承诺内容:
(一)严格依法逐级按程序进行信访举报,不越级多头信访、不提无理要求。
(二)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向无关人员散布案情和有关举报事项。
(四)接受正确的调查结论。
第四条 对反映下级单位或其他部门的一般性投诉举报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转给有关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单位应当约见信访举报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对要求向转办单位报结果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告结果。
第五条 对举报人反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以及有集体上访苗头性的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报告市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全市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负有领导责任,受理单位的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上述人员如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承诺的信访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是党员、干部的,视情况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如信访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对维护党纪、政纪和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人,按照《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苏纪发[1997]33号),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系统受理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应受理的机关反映。对已经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查处的信访案件、无理缠访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信访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
承[ ] 号
本单位 同志受理举报有关问题,并承诺如下:
1、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公正处理信访举报问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难易程度,确定于 年 月 日前给予答复;
3、按照承诺时限如期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承诺期限内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举报人 承诺:
1、严格依法、有序、逐级举报,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和陷害他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2、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重复越级多头信访、不提无理要求,不向无关人员散布案情和有关举报事项;
3、接受正确的调查结论。
承诺单位受理人(签名) 承诺举报人(签名)
承 诺 单 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