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督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科室、经检大队及培训中心:
根据《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试行)》和常工商效〔2007〕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队伍执行力,加强效能建设和效能监督,促进新北区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行政效能建设是分局今年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新举措,是确保全年重点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决策落实、实现有效领导的关键。各单位(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从而保证行政效能建设有序展开。为强化效能监察工作,分局专门推出“提升执行力,创优大环境”主题活动,并成立主题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红旗任组长,何平、尹礼平、王福明、朱小平任副组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督办公室,成员由监察室、办公室、法制科人员组成,陈含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对外宣传和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局领导根据分工和联系点负责联系各单位(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开展情况,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活动的开展负责,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兼顾,把握重点
各单位(部门)要围绕年度双文明建设目标,紧贴分局开展的“提升执行力,创优大环境”主题活动扎实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今年,分局将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督活动,重点监督以下八个方面:1.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2.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3.是否履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单位(部门)工作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4.是否落实承诺,为工作对象提供优良服务;5.是否做到组织有序、协调一致;6.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7.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和工作部署;8.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市局《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构建惩防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加强效能监督,使各单位(部门)工作思路更加清晰、工作重点更加突出、精神状态更加振奋、工作方法更加有效、工作业绩更加明显;通过加强效能监督,使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态度、进取精神、能力水平、实际业绩等较往年有较大提升,从而为全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打下扎实基础。
三、扎实推进,注重实效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围绕目标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按照《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监督办法(试行)》的要求,抓好学习教育、进度上报、效能评估等各个环节。一是充分学习。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市局行政效能监督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评估标准和考核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效率意识。二是抓好填报。要按照市局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季度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各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6日前向分局效能办报送《季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览表》,并及时对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查找不足、积极整改。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分局将把行政效能监督工作统一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分局效能办将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在各单位(部门)上报材料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试行)》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分局机关的行政效能。分局将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对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要严格督查工作纪律,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贯穿和落实到监督工作的全过程,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卓有成效。对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造成行政效能过错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附件:1、《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试行)》
2、200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目标)一览表
3、季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览表
4、填报说明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效能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在行政和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办理公务的行为状态及其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所称行政效能监督,是指对我局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效能监督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效能监督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设效能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负责效能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效能办在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局行政效能监督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工作计划,向党组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考核本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四)调查处理与本局行政效能建设有关的违规行为;
(五)总结行政效能建设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
(六)履行党组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效能监督工作负全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效能办开展效能监督,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督建议和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效能办实施效能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要求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汇报有关情况;
(四)要求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列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工作;
(七)责令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责令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九)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督建议或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各直属局、城区分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对本单位独立承担的有关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督。
第九条 市局效能办依照本办法有权对全市系统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实施效能监督。
第三章 效能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督分为立项、实施、处理等主要阶段,可以采取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评估、评议等方法。
第十一条 效能办根据党组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督工作任务及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督事项的立项。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制定方案,并经效能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通知被监督对象。特殊情况经效能办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督,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或者调查报告应当同时对被监督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效能办根据检查、调查和评估、评议的结果,依法作出监督建议或者监督决定。
对监督建议或者监督决定,效能办应当跟踪了解,督促落实。被监督的单位在接到《监督决定书》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效能办。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效能办提出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决定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效能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一般性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有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开展效能监督,应当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扩大效能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四章 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效能监督分为行政决策过程监督、行政执行过程监督、行政实施过程监督三个层次。行政决策过程主要监督决策是否符合原则,达到制止不作调查研究、不顾实际情况的盲目决策行为。行政执行过程主要监督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组织、沟通、协调行为是否及时、有效,纠正失职渎职、配合不力、服务不到位等不良行为。行政实施过程主要监督实施过程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纠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作为行为。
效能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效能监督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2、行政效能监督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
3、行政效能监督对象是否履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单位或部门工作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4、行政效能监督对象落实承诺,为工作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
5、行政效能监督对象相互之间组织、沟通、协调情况;
6、行政效能监督对象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7、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年度目标任务、上级局及本级局下达的其他工作目标、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意见、市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主管领导作出的命令、决定、要求是效能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送效能办备案;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应在制订下发同时送效能办备案。
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当季工作进展情况报效能办;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应于12月25日前报效能办。
第五章 效能监督的评估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效能办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考核评估,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按照考核评估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督对象行政效能等次:
(一)优秀:工作情况完全达到监督事项的目标要求,并有创新或有突出贡献;
(二)合格:工作情况达到监督事项的目标要求;
(三)不合格:工作情况未达到监督事项的目标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六章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效能过错,是指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行政效能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命令、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命令、决定、决议的;
(二)不实行政务、局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行政效能监督对象相互间团结、协作意识薄弱,影响到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对全局性工作推诿扯皮,执行效果差的;
(八)服务基层意识淡薄,全年未对基层开展实质性指导、服务工作或工作效果差的:
(九)工作未达到目标要求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监督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政效能过错的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对人”)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领导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处理。
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局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因行政效能过错,给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处室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者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具体行政行为人的责任:
(一)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难以识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效能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者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督对象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依照或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七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送市局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效能监督对象违反本办法,同时构成或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督必须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督人员应当依法监督,并自觉接受党组领导和群众监督。
行政效能监督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效能监督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效能办根据全年效能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通报,专项监督可发专项通报。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0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目标)一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工作任务(目标)
工作要求
完成时间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名:
注:分局机关条线做到为基层做的1—2件好事,解决的1—2个难题在备注中标明。
附件3:
季度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览表
( 季度)
工作目标和任务
计划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原 因
备 注
附件4
填报说明
《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目标)一览表》:各单位(部门)1月26日前报监察室,由监察室汇总经局长审阅后1月27前报市局效能办。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目标)主要分为三块,分局年度双文明目标任务、分局工作意见中涉及到的工作目标、分局开展的“提升执行力,创优大环境”主题活动为各单位必填内容;分局条线临时下达的重大工作任务;分局机关各条线为基层做的1—2件好事,解决的1—2个难题。
《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览表》:各单位(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号前报监察室,由监察室汇总经局长审阅后27日前报市局效能办。1.工作目标任务包括:分局年度双文明目标任务、分局工作意见中涉及到的工作目标、分局开展的“提升执行力,创优大环境”主题活动为各单位必填内容;分局条线临时下达的重大工作任务;分局领导临时下达的工作要求和安排等规定本季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分局机关各条线本季为基层做的好事,解决的难题。2.“完成情况”一栏,根据完成进度情况如实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详细说明。全部完成填写“已完成”;未开始实施填写“未开始”;部份完成填写已完成的部份情况或已经开展的工作。3.原因:未开始或按规定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应填写原因,填写不下可另附纸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