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集中治理不作为、
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科(室)及经检大队:
现将《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
2、自查内容一览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常州工商局新北分局集中治理不作为、
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根据常工商[2005]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新北区工商的实际,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在全区系统开展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分局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全面提升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能力,努力塑造“服务型工商”的新形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今年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要求,体现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重点,集中治理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的问题;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行政执法中企业、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为建立一支 “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综合管理的队伍而努力。
二、治理重点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五个方面容易发生的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三、治理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八月二十日~八月三十一日
1、召开全区系统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动员会,对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分局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五项规定”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采取方法步骤、提出工作要求,端正全区系统干部职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态度,加大全区系统软环境建设的力度,形成人人自觉参与软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九月一日~十月三十一日
1、分局各部门要按照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要采用多形式、多渠道的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进百家企业门、访百家企业情、解百家企业忧同开展“三服务进企业”等活动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工商系统行政执法情况和落实市委、市政府“五项规定”情况。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重点问题逐条梳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加以纠正和克服。
2、各单位、各部门在认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逐项认真对照自查,找出自身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写自查报告,报告要有数据、有分析、有事例,实事求是地对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做出评估,自查报告在十月二十五日前报分局监察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十一月一日~十一月三十日
分局将以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由办公室、法制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各部门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总结整改阶段:十二月一日以后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影响软环境建设问题边整边改,对于单位和部门影响软环境建设的,采取一票否决制,其不得参加年底任何形式的先进评选。
开展集中治理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又是加强行风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同时,在重点问题上狠下功夫,抓反复,反复抓。此外,各级对不作为、乱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治理工作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察、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二:
自 查 内 容 一 览 表
序号
自查项目
自 查 要 点
一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公示情况;
(2)行政事业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公示情况;
(3)围绕行政许可事项,与之相关的服务;
(4)行政许可有否引起行政诉讼的;
(5)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态度恶劣,
语言生硬等现象。
二
行政检查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严格规范和控制对企
业的检查和处罚的情况;
(2)有固定店面无照经营取缔情况;
(3)有关重点行业前置手续不全仍在开业的企业情况;
(4)有关企业年检情况。
三
行政处罚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价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情况;
(2)落实市局执法办案监督跟踪回访制度情况;
(3)落实“阳光执法”三公开案件评审制度情况;
(4)是否截留罚没款,私设“小金库”;
(5)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理情况;
(6)是否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及其安排的可能对公
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消费活动;
(7)是否以权谋私,办“人情案”;
(8)行政处罚有否引起行政诉讼的。
四
行政强制措施
(1)有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的;
(2)有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起行政诉讼的。
五
行政收费
(1)收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国家和省明文取消的收
费项目是否已经不再收取;
(2)是否出现“以吃代费”,“吃、拿、卡、要”等问题;
(3)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机
构的收费是否一律按收费的下限收取;
(4)各部门是否从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获
取费用或提成;
(5)是否实行收费一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