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新[2003]77号
关于印发《新北区公安机关服务“两个率先”保障沿江开发四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处(室)、所、大队:
为全面提升全区公安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北区公安机关服务“两个率先”保障沿江开发四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把公安机关服务“两个率先”、服务沿江开发的要求化为具体实在的举措,进一步优化开发开放的投资环境,营造率先发展的竞争优势。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服务经济 措施 印发 通知
报: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局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办公室 2003年9月26日印发
打印:吴敬华 校对:蒋健雄 (共印25份)
新北区公安机关服务“两个率先”
保障沿江开发四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全力推进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新北”、创建经济发展安全示范区活动,努力营造亲民、便民、利民、富民的投资环境,积极做好沿江开发的参与者、保卫者、建设者、推动者,特制定新北区公安机关服务“两个率先”保障沿江开发四十条措施。
1、开辟企业出入境管理“绿色通道”。出入境接待窗口实行接待日八小时之内随到随办,非接待时间预约服务。
2、企业员工出国(境)商务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制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境外人员各类签证(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出国(境)证照的,经受理民警确认,可办理委托代领手续。
4、对企业员工因商务等出国(境)申请人数较多且确实情况特殊的,以及境外人员办理签证(注)业务的,经预先联系可提供上门受理服务,并按照企业实际需要快速办理证照。
5、建立常住境外人员签证(注)到期提醒制度,防止境外人员因疏忽大意而导致非法居留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事件的发生。
6、自省公安厅批准和授权之日起,除法律规定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提交单位意见外,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和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件。
7、前移服务阵地,实行警企、警商、警民“零距离”安全服务。定期公告社会治安情况,提醒安全防范注意事项。主动为企业提供治安保卫服务,督促落实对企业、投资商住地和员工住地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8、建立预警工作机制,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例会制度。深入排摸,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定因素,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维护群众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的疏导化解工作,确保沿江开发顺利推进。
9、营造“治安绿洲”,按照“科学、合理、规范”要求,布建 50个治安卡口,落实巡区责任制,实行24小时巡逻接处警。
10、按照“先发展再规范,先创业再提高”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业场所一律改前置审批为登记备案,实行事前告知、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督。按宽管类、普管类、严管类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规范场所经营。
11、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实行亲情化、市民化服务,禁止一切歧视性称呼,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外来务工人员,确因不熟悉城市治安管理法规导致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教育为主。
12、严禁对行业场所、施工工地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人员采取集中性、地毯式的普查,确因办案等工作需要扩大检查范围的,必须经局长批准,严格依法执行。
13、在依法查验身份证件、实施盘问时,必须礼貌在先,主动亮明身份,告知检查事由。
14、企业门牌、保安业务一律实行上门服务制。
15、对沿江开发重点项目从拆迁征地、商务洽谈、项目建设到投产经营的过程实行治安跟踪服务,落实专人负责,提前介入。
16、认真执行《新北区户籍准入登记规定》,进一步鼓励智力移民和投资移民。在本区投资15万美元以上外资的,允许引荐人或投资人在大陆的亲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迁入。
17、在本区购买商品房(含店面房),不论面积大小,领取房屋产权证后,允许产权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18、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19、为企业设立集体户口,方便沿江开发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入,方便沿江开发项目投资人、引荐人的亲属、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为沿江开发集聚、留住人才。
20、方便居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件。本区居民需补领身份证、申请临时身份证的,本人持户口簿、照片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取消其他一切手续。补领身份证的办结时间为一个月,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办结时间为1个工作日。
21、在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沿江开发区消防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滨江化工区消防站建设进程。
22、对重大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进一步简化程序,采取分阶段审核、分阶段验收的办法,缩短审核和验收期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3、对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限定在5个工作日、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4、受理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同意。
25、对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丁戊类厂(库)房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6、对企业改扩建项目未经消防审核投入生产经营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合格的,原则上不作处罚。
27、进一步缩短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期限。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组织检查的期限为2个工作日,并在检查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8、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当场制作、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责令限期整改届满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当场制作、签发《复查意见书》。
29、严禁对企业擅自采用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资金措施;对投资商、企业负责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0、严禁对同一企业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重复多次检查,不得接受所管辖单位和个人宴请及营利消费邀请。
31、严禁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往来。对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法人、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严禁插手介入,但应主动做好有激化恶化倾向的矛盾和由此引发的各种治安事端的调处工作,引导当事双方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
32、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和强行推销或指定产品。
33、加大对沿江开发企业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破坏施工、敲诈勒索、报复企业负责人及业主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置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事件,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平等服务。
34、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合法,查处非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35、设立服务沿江开发战略办公室,开通公安机关服务沿江开发热线电话:0519—5106036、5106037 ,电子信箱:xbga@vip.sina.com。
36、坚持分局和派出所领导信访来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二上午分局、派出所领导坐堂接待群众,零距离、面对面听取社情民意,实行接待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绿色通道。
3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建设、外经、经发、工业园区及滨江工业区等部门的沟通衔接,随时掌握沿江开发态势,及时研究制定保障沿江开发的应对之策。
38、建立警企定期联系制度。在沿江开发企业中聘请50名警风警纪监督员,定期走访联系,广泛倾听反映,征集建议意见,接受批评监督,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完善警务公开,推行“阳光警务”。
39、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普通话接待制,做到诚信服务、快捷服务。全区公安机关和民警对沿江开发企业、辖区行业场所不准擅自检查,要主动服务;对群众上门办事,不准说不行,要说怎样才行。严格规范民警接待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严格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40、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分局督察部门对全区公安机关服务沿江开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个案督察、跟踪督察,每月通报一次督察综合情况。对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逐一核查。对发生违诺行为的单位和民警,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查办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3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