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6]39号)文件要求,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在我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新北区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整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企业。
二、检查内容
1、重点查处2006年12月1日后,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
2、检查范围以认监委2005年第28号公告所附的13种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准。执法检查涉及的认证产品原则上只是目录内的总成产品,构成这些产品的零件不在本次执法检查范围内。
3、对于实施规则中规定必须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标志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2007年5月31日前,允许粘贴标准规格标志出厂销售、进口;对于已停产车型的用于维修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管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其维修零部件认证证书中列出的型号,可允许在2007年5月31日后继续粘贴标准规格标志。
4、对于组合灯具(含回复反射器)、带灯后视镜、座椅总成、内饰件总成,其总成产品可以只加施一个标志。
5、对整车的检查,原则上只查验整车标志,不再对部件的认证标志情况进行核查。
6、按照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和2006年第29号公告申请小批量特殊处理程序的目录内机动车零部件,以及符合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针对最终用户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在销售和使用场所备查。
三、检查时间
2007年5月8日——2007年12月31日。
四、检查要求
1、检查由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稽查三大队按照检查名单的要求具体实施。
2、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凡拒绝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3、检查实施部门分别在2007年9月1日和2007年12月15日前把有关工作开展的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报分局监督科。
附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8号公告所附的13种实施规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8号公告所附的13种实施规则
1、《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5: 2005)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 2005)
3、《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7: 2005)
4、《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 2005)
5、《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 2005)
6、《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 2005)
7、《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1: 2005)
8、《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2: 2005)
9、《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3: 2005)
10、《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5: 2005)
11、《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4: 2005)
12、《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 2005)
1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7: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