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职权组织的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依申请听证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职权听证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