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2000年10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产品类别 1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GB 15810—1995 三类 2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GB 8368—1998 三类 3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GB 8369—1998 三类 4 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YY 0286—1996 三类 5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GB 15811—1995 三类 6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YY 0028—90 三类 7 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GB 14232—93 三类 8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YY 0115—93 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