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食药监新药[200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北区药品零售企业
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新北区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称药店)驻店药师管理工作,促使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及规范服务,保证人体用药的安全有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加强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北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北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店应至少聘请一名具备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或具备药师(相当于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全面履行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二、药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驻店药师聘用手续。当班的驻店药师必须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在岗履行职责,药店的驻店药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储存、养护和保管;负责处方审核和调配监督,确保正确调配、销售药品;负责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负责对患者、消费者进行处方用药的指导和咨询;负责对消费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三、药店必须将驻店药师的照片、与驻店药师签订的聘请协议以及驻店药师执业证明(《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的复印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药店要建立驻店药师值班考勤制度,每月定期公布,并将《驻店药师值班表》(见附件)于每月5日前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同时通过电子邮箱上报新北分局药品科备案。驻店药师在岗时间内应佩带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
五、药店应当每月按《驻店药师值班表》,对驻店药师值班情况进行考勤登记;若遇特殊情况驻店药师短时间不能到岗时,药店应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药师暂时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停止销售处方药。
六、已在药监部门备案的驻店药师,如因故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或需脱离原任职零售药店或聘任期满不愿续聘时,须提前向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原任职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到我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保证驻店药师及时到位。
七、驻店药师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若被查实有兼职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药店进行处理,对蓄意隐瞒兼职事实,聘任虚岗驻店药师的药店,则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理,并在药监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八、驻店药师应注重更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应参加各级药监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明。
九、工作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友峰
联系电话:0519-5121615
电子邮箱:cxzyf163@163.com
对违反上述意见的行为,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结合日常监管将查处结果在媒体上公开。希各药品零售企业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驻店药师的严格管理,自觉杜绝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为全区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新北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值班表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 零售 驻店药师△ 管理 通知
抄送: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北分局 2007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