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期
(总第23期)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分局办公室编印 2005年10月30日
质监前沿
我区对特种设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常新安办[2005]17号)文件精神,质监分局认真部署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负责,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于10月初对辖区内学校、商场、宾馆、医院等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设备检验和注册登记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应急预案制定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分局稽查大队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有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共出动28人次,检查单位9家,检查锅炉10台,电梯70台,压力容器8台;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针对检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检查人员在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同时,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帮助联系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维保单位,确保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到位,同时保证每台设备的注册登记证、维保单位和报修电话在显著位置明示;二是帮助管理相对人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三是指导企业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信息链接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延伸产品,是集机械、电子、电机、电化学等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过几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据统计,2004年产销量为675.71万辆,约占内销自行车产量的30%。
为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整体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涉及电动自行车主产区的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5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种产品,合格56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0%。在本次抽查中,新北区共有四家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被检验为合格产品,它们是常州鸿尔达车业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L02Z; 常州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型号为 TDL01Z; 常州双美车业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L02Z; 常州新区奔神自行车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H05Z。
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安全项目和部分重要项目等10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有:
一是制动性能、最高车速不合格。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
二是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不合格。本次抽查中有7种产品在试验后车架下管弯曲部位破损或主梁出现裂纹,质量最差的经3800次振动即断裂。
三是把立管静负荷不符合标准规定。有6种产品该项检测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把立管仅施以1380N静负荷外力即发生断裂(标准规定≥2000N)。
四是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合格。本次抽查有6种产品没有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有的产品仅施加到395N(标准力的59.1%)垂直力或95N(标准力的42.8%)水平力鞍座即转动。
五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本次抽查有8种产品重量超标,最重的达58kg(标准规定不大于40kg),超过标准值的45%。
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特别是拒检企业要依据《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的力度,促使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工艺水平,增强检验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
政策导航
未来三年我国将修订近1万项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0月14日通报最新国家标准清理结果,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中,有9536项急需修订,国家标准委将用三年时间对这近万项标准进行集中修订。
国家标准委主任李忠海14日在世界标准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自2004年4月起到2005年9月底止,国家标准委对我国现行有效的21575项国家标准和正在制定过程中的8511项计划项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现行标准中除了近万项需修订,还有9526项确定有效,另有2513项须废止。正在制订过程中的8511项计划项目,确定继续保留执行的5065项,其余项目将被终止并撤销。
国务院70多个部门和行业协会、所有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6800多名专家,参加了这次历时一年半的标准清理工作。
李忠海同时宣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网上全文免费阅读系统和国家标准网络发行服务系统于14日正式开通,今后在全国各地,任何企业、个人,均可在国家标准委网站免费全文阅读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网址http://www.sac.gov.cn/)
国家对部分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制订的。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为: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知识窗
复原乳标识标注有新规
国家标准委近日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
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 7718
-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国家标准委还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国家标准委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请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
发送: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北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
打印:张维明 编辑:刘建军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