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苏省侨政字[1997]19号 苏劳薪[1997]63号 苏财行[1997]175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侨务办公室、省有关单位: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费中有关“标准工资”的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4.事业单位的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二、企业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作为计发基数。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低于所在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企业量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计发离职费的其他问题,仍按[1983]侨政字第007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四、本通知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劳 动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