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我市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权益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侨办、房管局:
为了维护我市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4、15条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2条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具体执行意见规定如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依照本市规定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归侨侨眷职工落实住房补贴。
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原在本市购买的房屋产权不变;租住公有住房的,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以继续承租,也可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对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落实廉租房政策。
四、对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房主或其直系亲属要求落实政策的,由市侨办负责认定其房屋产权人私改时是否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并出具身份认定书;由市房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以及《关于全面处理我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常政办发[2005]41号)精神予以落实政策。
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