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保护“三侨生”教育权益的意见
依据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第17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省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的第20条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简称“三侨生”。“三侨生”的身份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定。
二、“三侨生”报考国家或我市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三侨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一级学校加10分投档,高中毕业升入高等学校按省委招委会有关文件执行。
2、办理“三侨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一级学校加分,由市招办依据市侨办出具的“三侨生”身份证明会审后,进行统一加分。
3、办理“三侨生”高考加分,考生应填写由各高级中学负责发放的《特殊考生高考登记表》,并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侨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由江苏省侨办、省招办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登记表》。[①属华侨子女考生的,携带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的公证书(由我驻外使馆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等材料;②属归侨青年考生的,携带归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材料;③属归侨子女考生的,携带其父(母)归侨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证明本人与归侨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市侨办初步审核后,上述材料及表格一份由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学校进考生档案,一份由市侨办存档,一份上报省侨办。通过省侨办和省招办联审后给予加分投档。
三、华侨及其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对待,有关学校凭市侨办的身份认定书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四、省、市如有新的相关文件出台,则以新文件精神为准。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