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司[2004]14号
关于在全区企事业单位
组建调解组织的通知
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积极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个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消除民调工作的空白点,根据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要求各镇、街道司法所注重在各企事业单位发展建立调解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普遍建立村镇(社区街道)调委会的基础上,按照常指办发[2002]1号文件《关于印发“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会同经管办部门、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凡百人以上的单位均要建立调委会,百人以下的要有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各地要对所有企事业单位梳理排队,采取一般号召和个别突破、先易后难的办法,逐步扩展。
二、对新组建的企事业调委会要列入本地调解组织网络,同等管理,同步培训。要将有关调解业务知识迅速普及到位。使之掌握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及方法,学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填写、整理、装订调解档案。平时镇(街道)调委会要定期到各企事业单位,掌握新情况,帮助指导解决业务上的问题。
三、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及时将组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的进展情况报送区司法局,以利区局能掌握动态,汇总全区组建情况,向市司法局汇报。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组建 调解组织 通知
抄送:常州市司法局
新北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5 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