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司[2004] 6号
关于统一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
标牌、徽章的通知
各镇、街道司法所:
为大力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形象,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司法局常司法[2003]13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牌和徽章的制发
文件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的制发由各辖市(区)司法局负责实施。“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由省厅统一制发”。
二、标牌和徽章的使用范围
文件规定:已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必须悬挂统一标准的标牌,标牌一律挂在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可悬挂在司法所标牌的旁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悬挂在村(居)委员会标牌的旁边。企事业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的使用应遵守本单位的规定,但不得仅放在室内。
“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 (省司法厅尚在设计)悬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固定场所、印制在人民调解员证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应当佩带“江苏省人民调解徽章”。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苏司通[2003]126号文件的要求,从2004年2月1日起,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要挂上标牌、徽章。鉴于徽章迟迟未出台,我区部分镇已积极推进村、镇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步伐,要求早日发放标牌,经请示市局,决定先按照标牌的统一样式制作发放。经与各镇(街道)核对,已将全区村、镇(街道)调委会标牌投付制作,每个标牌价格为65元。各所在收到发票后,请将加工费集中交我局,以利与制作方结算领货。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制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标牌 徽章 通知
新北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4年5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