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简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1.6 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2 应急处置联动体系
三、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3.2 预警和报警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四、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基本响应和扩大应急
4.3 指挥与协调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4.6 协助救援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与重建
5.2 调查总结与评估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人员防护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抢险装备保障
6.10技术储备保障
七、演练、教育和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教育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8.2 实施时间
九、附件
9.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3 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为全面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发〔2006〕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粮食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9.2,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4)镇(街道)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区属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级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由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动态管理。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处置。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据法律,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分队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科普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
对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切实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2.1.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在区委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区政府成立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本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区应急现场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并在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进行有效处置。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属地政府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现场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区应急委认为必要时,由常务副区长直接处置。在处置不够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属地政府的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区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区应急委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办设在区党政办公室。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总体预案,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承担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指导和协助镇(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项机构
本区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区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专项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本专业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继续承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专项应急处置机构。
2.1.5 专家组
区政府、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 地方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镇(街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应急委、办,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或相应综合部门负责。
2.2.1 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区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固定指挥平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过区国防动员指挥网与区委、区政府、人武部、人防指挥中心、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平台互通、信息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
2.2.2 移动指挥平台
移动指挥平台设在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移动指挥车通过车载通信,与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互联互通,确保对事发现场的不间断指挥。
2.2.3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平台设在事发地,在移动指挥机构未到现场前,由第一到场的处置力量负责人,迅速利用现场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现场指挥系统组织指挥,实现与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联通,负责在第一时间采集现场信息,并及时将上级指示准确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单位。
镇(街道)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国防动员指挥网和办公OA系统,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有关信息。
区应急办对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属于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属于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在紧急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上报,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在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按省、市的统一部署指挥开展处置救援。
特殊情况下(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委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传递给相关应急联动单位。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知。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见附件9.3。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级政府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立即根据权限启动总体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情况;同时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时,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需要市政府或其他辖市、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我区政府指挥。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本区应急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并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进行有效处置。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处置不够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属地镇(街道)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全权处置。
区应急委在应急响应时期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增援;
(3)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各级单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物资;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政府、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驻区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区政府和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向社会和媒体统一发布。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市政府负责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按照《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政发〔2006〕155号)相关规定,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事发地市(区)政府请求或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市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区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尽早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评估和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
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政府将会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区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查评估的协助工作,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上报区应急办,同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同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措施
区有关部门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准备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同时,还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区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生活和物资保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民政、卫生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食卫生,衣宿温暖,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区经发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质监分局、药监分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区粮食分局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和储备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经发局会同区药监分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情况紧急时,由有关部门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建设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制造事端等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结合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动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能够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应急自救互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义务救灾队伍积极参与救灾活动。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委利用信息资源数据库,实施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位置,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10 技术储备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对灾害事故应急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灾害事故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评估和总结。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区应急办在做好与市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同时,统一规划全区预案演练工作,协同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演习方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大力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并在公共密集场所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区教育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防灾救灾教育培训应当作为大型公共场所、安全高风险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必训内容,此类知识与技能应在本单位常年公开宣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三)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四)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和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0万亩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发生严重,或多个市发生特大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2.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4)农作物受灾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3.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境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省(市)6.5级以上地震;
(5)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4.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5.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6.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内发生,或在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我省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因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大河等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讯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众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大河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市)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件;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疾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越我省范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越我省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及或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我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省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省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3.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及国际组织驻我省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4.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l)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省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省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船和货轮等在省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和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五)经济安全事件类
1.金融突发事件类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我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份、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省处置能力的情况;
(2)在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个省(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围或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南京或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标准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牵头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的江苏省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摘录整理归纳而成。作为市及各辖市、区和各部门报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包括我市在内的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我市发生较大洪水;
(3)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太湖水位4.20~4.65米;受涝面积在2000万亩以下、1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下、50万亩以上;
(4)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包括我市在内的数个省辖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干旱灾害;主要湖河在以下水位;太湖水位2.40~2.50米;抗旱水源出现紧张,受旱面积在2000万亩以下、10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在200万亩以下、50万亩以上;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6)多座小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中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8)我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包括我区在内的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主要湖河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受涝面积在1000万亩以内或绝收面积在50万亩以内;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长江出现一般坍江;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包括我区在内的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主要湖河库水位低于抗旱警戒水位;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1000万亩以内或绝收面积在50万亩以内;
(5)辖区周边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低压影响。
Ⅲ级预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度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Ⅳ级预警: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度热浪、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中型)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小型)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森林火灾
较大(Ⅲ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持续4小时,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人以下重伤;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4)在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
(5)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一般(Ⅳ)森林火灾包括:
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内,火场持续1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控制的。
1.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在本省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
(2)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3)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3.特种设备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全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全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水上突发事件
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江苏籍海船或有江苏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一般险情: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5.环境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6.通信事故
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列,流行范围在1个辖市、区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辖市、区;
(3)霍乱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辖市、区,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辖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辖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情在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辖市、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3.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辖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粮食应急状态
市级(Ⅲ级),区级(Ⅳ级)
本辖区较大范围或城区等出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态。
2.价格异常波动事件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事件:
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涉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