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民族工作进社区”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民族工作进社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民族工作进社区”的实施意见
“民族工作进社区”,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探索民族工作新机制的改革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民族工作社会化进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根据《江苏省民族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苏民发[2005]2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时代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贡献。
二、工作对象
社区民族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指常住在本社区的少数民族居民、社区内各单位的少数民族职工和在社区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和宣传教育时,要面向本社区全体人员。
三、工作目标与内容
1、组织网络进社区。在街道(镇)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明确;各社区居委会(村)建立民族工作小组,骨干队伍稳定;街道(镇)少数民族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镇)党工委书记亲自担任,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实施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部门及社区居委会(村)负责人作为组员分工负责,具体承担各自分管的民族工作。工作对象基础台账资料完备,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和社区少数民族联络组。
2、制度建设进社区。建立八项工作制度,即:学习、通报、例会、走访交友、联谊、帮困、信访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展开。
3、宣传教育进社区。《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政策要在街道(镇)行政办事中心公布,并在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活动中贯彻落实。以《条例》为主要政策依据,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每年安排1~2次主题教育活动,并列入党委工作计划。
4、培养典型进社区。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积极分子的培养使用,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热心民族工作的骨干队伍,充分发挥社区内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具有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努力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5、“双向服务”进社区。努力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社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方面有政策宣传、有维权措施、有实事项目;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服务方面有参与适应点、有奉献着力点、有工作结合点;充分发挥双向服务,互动共进的两个积极性,充分体现民族工作进社区的实效性。
6、扶贫、开发进社区。热情做好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及时反映他们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社区扶贫帮困,养老助残、爱心助学和再就业工作中要重视少数民族人群。
四、工作要求
1、宣传图板上墙。各街道(镇)统一制作宣传图板。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在重要活动点上墙公示。
2、服务点标识明显。各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村)要设立服务网点、活动场所1~2处,并配装统一标识牌。
3、工作台账规范。建立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村)两级工作台账。组织网络,制度建设,工作计划,活动记录内容详实,分类规范。
4、活动资料齐全。以文字、图片、录像、多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完整记录;以信息报道、新闻宣传、网络发布、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的原始资料。
各街道、镇要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内容,结合社区自身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民族工作进社区的方式和渠道,打牢社区民族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