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区内企业的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以支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不断增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根据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所发生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为: (一)对列入区政府重点服务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意产业基地、创业中心入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业务,补助1%。 (二)对区内其他企业的担保业务,补助0.5%。 第四条 以上企业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有重复,不同时享受补助。 第五条 上述担保责任余额,仅指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责任余额。区内担保机构为区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章 担保机构条件认定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常州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 (二)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 (三)管理规范、无违规失信不良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2倍。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凡申请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须于每次年的3月31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担保机构的申请资料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常州高新区(新北区)信用担保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4)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5)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必须真实、准确披露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包括:全年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总额、单笔业务合同号、受保企业名称、融资用途、担保额度、年内发放日期和到期日期、年内担保天数、日平均担保额; (6)被担保企业的纳税关系证明; (7)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 (8)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上述资料审核后,核定补助金额,并以文件形式下达。担保机构凭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财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应全部充实到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申报要求,对申请项目作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对违反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收回已拨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