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税四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