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 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常州市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 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常用办公设备范围 1.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类:包括办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 2.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3.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等。 4.家用电器类:包括电视机、影碟机、摄像机、照相机、音响、冰箱、空调等。 5.办公家具类: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椅、档案柜、接待用沙发等。 二、配置更新要求 (一)各单位在配置办公设备时,应坚持“节俭、实用、必需”原则,优先采购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产品,一般以国产品牌为主。 (二)办公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现有办公设备在能满足完成基本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予更新。 (三)办公设备更新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先处置后更新。设备更新后,原有办公设备应按“账销案存”规定做好备查账登记,经同级政府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后再予销案。 (四)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通过政府采购。零星购置办公设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公用经费或经常性专项经费中解决,部门预算不再安排常规办公设备购置专项。 三、更新时间
设施类别
更新年限
办公家具类
报废为止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类
5年以上
计算机网络设备类
10年以上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类
家用电器类
四、限额标准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区、镇(街道)主要领导办公家具购置标准不超过10000元,部门领导和镇(街道)其他领导不超过7500元(以上标准含办公桌、办公椅及接待椅、沙发、圆桌等)。科员标准为不超过1600元(以上标准含办公桌、椅)。 区、镇(街道)主要领导大班桌不超过2.4米,部门负责人大班桌不超过2.2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桌不超过1.6米。 2.会议室家具配置标准 会议桌、会议椅的价格标准分别为不超过1200元/米、500元/张,主席台桌椅不超过10000元/套。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会议室大小和规格配备相应家具,单件家具价格标准可在不突破总价标准范围内略有变动。 3.接待室家具配置标准 单人沙发的价格标准为1200元/张,具体数量根据接待室面积确定。成套沙发(1+1+3)的价格标准为4800元/套。茶几的价格标准为不超过500元/张。 具体实施过程中单件家具价格标准可在不突破总价标准范围内略有变动。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1.价格标准
设备名称
单价限额
备 注
台式电脑
5500
实物配发价
笔记本电脑
8500
学生机1
3500
学生机2
3800
按采购价确定
教师用笔记本
7000
黑白激光A4打印机
1080
黑白激光A3打印机
6300
复印机
18000
扫描仪
2000
碎纸机
1000
传真机
1500
投影机
12000~20000
数码摄像机
数码照相机
3000
1.5匹空调
2500
2匹空调
3匹空调
5000
从2009年开始,各单位购置计算机、打印机两类物品,如按规定标准限额购置的,只需在每年3月与8月底前上报所需数量和规格,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后委托市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实物配发。低于限额标准配置的,仍按原协议采购办法执行。 2.数量标准 一般部门办公用台式电脑配置数量与单位在职人数比不超过0.6:1,最高配置比不超过1:1。临时人员除窗口、打字等岗位工作特需外原则上不配置电脑。笔记本电脑根据工作需要专项报批。实时数据处理、专业设计、视频、音像处理、动画设计等特殊要求使用超限额标准电脑的,经审批后以实际政府采购价格为准。 A4打印机配置数量与单位在职人数比不超过0.5:1,购置A3幅面打印机从紧控制。 空调按办公用房面积配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可配置一台1.5匹空调;面积在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之间的,可配置一台2匹空调;面积在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的,可配置一台3匹空调;4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或会议室,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空调价格标准增加1200元。 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其他办公设备原则上根据需要每单位配备不超过一台。新闻单位和执法办案部门如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另行审批。 电视机、录像机、影碟机、电冰箱等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但必须为国产品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区财政局将根据市场价格对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