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办公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四、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4.4 预警监测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六、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交通保障 6.7 通讯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教育培训 6.10 人员防护 6.11 社会力量动员 6.12 演习演练 七、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调查分析 7.3 工作总结 八、奖惩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施行时间 附件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事故应急救援。 1.3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条块管理、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统战部、区经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分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交通分局、电信区局、区交巡警大队、区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公机构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制订、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区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