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土地登记的高效、便民、快捷,经研究,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登记专用章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土地管理水平。
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授权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管理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模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