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15号)要求,我区将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运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进一步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新北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在城区范围(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内实施,再扩大到其它行政区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今后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保障房源 由区房管局建立区经济适用房源信息库,提供经济适用房源。主要来源有以下两种: (1)定点房源。区政府在已建成的安置住宅小区内安排部分房源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定点房源,定点房源供应办法另行制定。 (2)商品房房源。指符合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库内的,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 四、保障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在区会计中心开设“区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个中低收入家庭限购壹套。具体补贴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登记,如实填写《新北区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夫妻关系但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供结婚证,未报户口的新生幼儿提供出生证明,集体户口人员提供本市常住人口登记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住房出售的提供房屋转移登记证明(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户口从其它地方迁入的还需提供迁出地房产证明; (3)收入证明(工资卡)、低保证、特困证、军队转业证明等其它相关证件。 2.审核发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走访调查与社区公示,公示日期7天,并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区房管局在《常州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7天,并提出终审意见。对经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由区房管局发给《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3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自主购买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签订合同的申请人必须与《认定书》一致,购房时凭《认定书》抵扣8万元房款。申请家庭如退换所购房屋的,应先归还政府补贴部分,并经区房管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还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审批。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及清册、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区房管局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5.补贴结算。区房管局审批确认后,编制季度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报送《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结算表》、附结算补贴清册,以及申领人个人缴款资金结算凭证,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并按时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审核通过后,确认个人缴款资金到位后,采用集中支付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帐户。办理补贴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出具的购房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6.产权处置。购房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销(预)售合同等材料办理交易及产权登记手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六、监管职责 (1)区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范围、人员的核准及指定房源供应工作的统一管理。 (2)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安排、结算及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实工作。 (5)区审计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运行使用的审计工作。 (6)区监察局负责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运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七、其他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3.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交付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4.对申请家庭及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相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前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核表 3.常州市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4.授权委托书 5.新北区经济适用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 6.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清册
附件1:
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编号
申
请
人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所在社区
单位名称
住宅电话或手机
单位地址
家庭
成员
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月收入
现住房
坐 落
产权类别
□ 直管公房 □ 单位公房 □ 私房 □ 租房 □ 其他
产 权 人
月租金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申请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有关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等情况真实无误。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村委
(社区
居委)
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此表须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遇有□,请根据情况在“□”处打勾。
(二)申请人交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人家庭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5、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的原件;6、其它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收入证明(工资卡)、低保证、特困证、军队转业证明等。
附件2:
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核表
申请编号
所属镇(街道)
所属村委(社区)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口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是否享受低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关系
出生年月
人员类别
备 注
镇政府
(街道)
收入、
住房情况
调查意见
走访调查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要件
摘要
□收入证明 □租房情况证明 □低保特困证明
□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身份证 □残疾及重大疾病
□户籍证明 □其他重要材料
公
示
社区公示情况
公示日期:
有无异议:
处理结果:
媒体公示情况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收入认定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房
管局
审核
住房
复核
走访调查人: 年 月 日
申请
保障
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遇“□”时,请在“□”内打“√”。
附件3:
常州市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编号: 有效期:
家庭,经审核符合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同意发放货币补贴8万元整。请在有效期内在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年 月 日
注:本认定书一式贰份,新北区房管局和申请人家庭各执一份。
附件4:
授 权 委 托 书
常州市新北区财政局:
今特别授权 ,身份证号 办理本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领用手续。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5:
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商品房
开发建设
企业住址
法人代表情况
经办人情况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名称
预销售房
许可证号
经济适用房补贴
户数
补贴总额
(万元)
区房管局审核意见
审核:
审批:
区财政局支付意见
备注: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以下略
附件6:
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清册
补贴人姓名
补贴资格书编号
原住址
购房地址
购房合同编号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
购房建筑面积(㎡)
购房总金额(元)
个人缴款部分到帐金额(万元)
申请补贴金额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