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听证的,应当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听证员一至两名,另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区政府法制办确定的、具体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问,在听证结束后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听证员不应直接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书记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听证参加人发问; (五)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六)决定听证中止、终止; (七)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八)其他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区政府法制办决定。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区长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和回答有关询问;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要求再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无正当理由又不参加听证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告知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阅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