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高新区(新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高新区(新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我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高新区(新北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区经发局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新产品开发等项目。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目标,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产业中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星级企业、列入财源建设计划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产品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扶优扶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种类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奖励两类。申报单位必须在区内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申请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1.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项目区本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对全区五大产业中骨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星级企业已实施完成并列入效益跟踪名单中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程度,经绩效评价后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同一项目,当年区财政不得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镇、街道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由区级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承担;奖励类项目全部由区级财政承担。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扶持政策,对获得区级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给予适当配套。 第六条 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区经发局核准或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一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经发局、财政局申报。区经发局每年年初在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及高新区报上公布项目导向目录。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制。区属企业的项目,由区经发局直接受理。各镇、街道企业的项目由所属镇、街道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经发局。 第八条 区监察局、经发局、财政局对申请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及高新区报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收集反馈意见。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优选的项目在高新区(新北区)网站及高新区报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区经发局整理相关资料提请区技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项目的企业,应及时向区经发局、财政局申请项目鉴定,并提交项目鉴定申请报告。 第十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由区经发局、财政局组织进行项目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企业持区经发局核准的项目实施鉴定意见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的奖励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凡已享受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等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区引导资金。已享受区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又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市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等专项资金资助,区专项资金不再另行匹配。 第十三条 列入区专项资金计划内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单位,要认真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争取早日竣工。原则上项目必须在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鉴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开委[2005]4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