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区镇合力推进招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区镇合力推进招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突破当前招商瓶颈,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区镇招商合力。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引进项目区镇财力分成 1.鼓励各镇(街道)引荐外资工业项目落户区级园区。 凡新增外资工业项目由镇(街道)引荐、且落户区级各类园区,项目用地与项目引荐镇(街道)相同的,户管属区本级。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区本级不参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分成。 凡新增外资工业项目由镇(街道)引荐、且落户区级各类园区,项目用地与项目引荐镇(街道)不相同的,户管属区本级。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区本级不参与分成,由项目引荐镇(街道)和项目用地所属镇(街道)按5:5分成。 2.鼓励各镇(街道)引荐企业落户镇(街道)。 凡新增外资工业项目由镇(街道)引荐、且落户本镇(街道)工业地块的,户管属项目所在镇(街道)。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区本级不参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分成。 凡新增外资工业项目由镇(街道)引荐、且落户其他镇(街道)工业地块的,户管属项目落地所在镇(街道)。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区本级不参与分成,由项目引荐镇(街道)和项目用地所属镇(街道)原则上按5:5分成,也可由镇(街道)自行协商。 3.鼓励各镇(街道)引进服务业项目。 各镇(街道)新引进内外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且不新增项目用地的,户管属项目所在镇(街道)。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区本级不参与年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分成。 4.区本级招商新落户区级园区的工业企业,户管属区本级。该项目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由区与项目用地所属镇(街道)按5:5分成。 二、新引进外资项目的考核统计 1.凡新外资项目由镇(街道)或园区引荐,且落户于该镇(街道)或园区的,新项目形成的协议注册外资、工商登记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全部纳入该镇(街道)或园区考核指标统计。 2.凡新外资项目由镇(街道)、园区引荐,但项目落户于其他镇(街道)或园区的,新项目形成的协议注册外资、工商登记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同时纳入项目引荐镇(街道)和项目落地镇(街道)、园区考核指标统计。 三、操作程序 1.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将项目信息统一汇总至区外经局,由区外经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开展前期谈判和地块选择。 2.在项目签约后,项目审批、地块平整、环境整治及工作协调等推进服务由项目落地镇(街道)和园区负责。 3.各镇、街道及相关园区新引进项目财力分成、指标统计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由区经发局、外经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新引进项目财力分成、指标统计的日常报备工作由区外经局负责。 4.新引进项目财力分成、指标统计工作,在每年一月上旬开展,由各镇(街道)、园区与区外经局先行核对,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统一执行。 5.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商议后确定意见。 四、其他 1.管委会、区政府原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暂按现有市对区财政体制框架制定,以后将根据市对我区财政体制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3.本意见中凡涉及财力分成的条款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