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发[2008]23号)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经区合管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常新政[2006]41号)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0年度我区农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2009年度的210元增加至26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增加5元,区、镇(街道)财政补助及个人缴纳标准各增加15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的标准 2010年度,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分段计算结报,具体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300元起付): 不分段 补偿80%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 5000元以下 补偿50% 5001~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 10000元以下 补偿50% 10001~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民营医疗机构不在补偿范围。 三、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 贯彻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6号)文件精神,2010年我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新农合定额补助。 1.补助标准:本区农村孕产妇在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先执行财政项目定额补助政策,剩余医药费用可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偿,其中,自然分娩定额补偿500元/人,剖宫产定额补偿800元/人。上述两项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高危产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和上级医院的急诊证明,出院后回当地新农合结报点办理补偿手续。 2.补助对象:(1)新农合参保对象;(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补偿办法:参保孕产妇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生育证、医保卡、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转诊证明等到当地农保结报点(设在当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偿手续。 四、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先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因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审核,报医务科和医保科同意后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院治疗,同时报区合管办备案,诊疗结束后凭转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2.急诊、危重病人可直接送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但必须在其住院期间内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 五、提高门诊药费补偿标准 门诊药费补偿办法和要求保持不变,参保人在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可报范围内的门诊药费享受20%的即时补偿,全年门诊药费累计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500元。2010年度门诊药费补偿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结报经费,由各单位先行垫付,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季度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拨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