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六年来,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服务,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完善补偿方案、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了稳定的筹资机制、合理的补偿机制、严格的基金监管机制和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力度,切实提高了补偿结报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及市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发[2008]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确保全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覆盖,筹资到位率达100%;科学合理调整补偿政策,切实有效提高补偿水平,平均实际补偿比例达到45%,让参保农民获得真正实惠;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加大各级财政补助力度 根据常发(2008)23号文关于“2010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50元以上,新北区不低于260元”的要求,2010年度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为26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元,增长5元;区级财政补助85元,增加15元;镇(街道)级财政补助75元,增长15元;个人70元,增长15元。 同时,按参保对象人均1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其中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元,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同步筹集,进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 2.适度调整补偿政策,合理引导参保病人进行医药消费 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和我区筹资水平,对补偿方案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相应调整了住院的补偿标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水平。进一步规范门诊药费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提高到20%。扩大补偿范围,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3.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鼓励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在区、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无需转诊可以自主择医,因病情需要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同时报区合管办备案,诊疗结束后凭转院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数据分析,方案调整论证阶段(2009年9月1日~10月31日) 组织相关人员对历年补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拟定2010年方案调整意见,并邀请相关专家分析、论证。召开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方案,明确2010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组织发动,资金筹集阶段(2009年11月1日~12月10日) 各级政府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参保与筹资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调整,完成参保手续阶段(2009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全面完成参保人的资金筹集任务及参保名单核对上报工作。根据方案及时调整系统软件,确保各网点年度交替时正常运行,及时结报。人寿保险公司完成新参保手续办理工作,及时制作发放医保卡。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办法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宣传解释工作到位。宣传工作是贯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区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切忌宣传走过场、不广泛、不深入,重点可以结合发生在周围的医疗费用报销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让老百姓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意识。 2.强化资金筹措,确保资金及时筹措到位。各地要把筹资工作做细做扎实,避免简单、省事、粗放的工作方式。要明确目标、明确要求、明确进度,各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序进行,资金能安全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和探索有效的筹资机制,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效益有效发挥。要不断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和监管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准入与退出机制,要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树立以民为本的信念,实实在在降低参保人就诊的医疗费用,提高保内费用比例,让参保人得到适宜、质优的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为民、利民。 4.强化制度建设,确保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要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救助、公示、逐级转诊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进一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