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新北区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3.3 现场救援指挥部 四、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 4.3 预警预防行动 五、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指挥协调 5.4 信息资源采集 5.5 紧急处置 5.6 医疗卫生救助 5.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8 公众安全防护 5.9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3 救援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物资保障 7.8 经费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 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矿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救援应坚持依靠科学的原则,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坚持企业自救原则,事故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区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可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 事故分级 依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3 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发生一般事故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武部、安监局、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新北区境内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审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扩大应急时,请示区政府启动《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启动《常州市事故应急预案》。 3.2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镇(街道)以及工矿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人武部、应急办、宣传统战部、经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农林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交通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电信区局、当地电力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区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 (2)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事故时,配合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 (3)区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负责气象、地质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和落实上级的指令和命令。 (4)区宣传统战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宣传报道,做好涉外人员的安抚处置工作。 (5)区经发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救援物资及生活用品的发放,做好伤员的安抚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8)区城建局:负责提供建筑及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 (9)区环保分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警告及控制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10)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确定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救护车辆,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上报伤亡人员情况;超出区属医院救治能力时,负责与上级医疗机构、红十字会、血站的联系。 (11)区农林局:负责河道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组织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渔、禽、畜。 (12)区安监局:召集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1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14)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有关人员、车辆、装备的洗消工作。 (15)区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避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6)区交通分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17)区质监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18)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9)电信区局:负责应急救援通讯保障。 (20)区当地电力所: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现场及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及应急用电的调配。 3.3 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审定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救援专业组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负责,主要任务是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完成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危险源控制组:由区消防大队负责,区公安分局、质监分局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事故现场危险源的理化性能、泄漏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确定需要警戒的范围和行动,并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3)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大队、人武部、环保分局、农林局、城建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区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区人武部防化分队负责事故中心现场的警戒和人员搜救工作;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会同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区农林局负责对遭受污染的河道采取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区城建局负责提供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抢险分队和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区[FX:PAGE]交通分局负责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区质监分局负责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可能发生风险时的预测,并提供技术保障。 (4)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事发地周边地区进行治安巡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救援组: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安全疏散组: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区人武部、交通分局、农林局、事发地政府和派出所组成。主要任务是有序疏散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强制疏散不愿离家的人员,对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民房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源,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说服有关单位按生产工艺停产停业;事发地派出所主要做好本区域群众疏散工作,当警力不够时,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调集附近派出所警力给予加强;必要时,农林局负责组织人员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渔、禽、畜,防止流入市场。 (7)后勤保障组:由区经发局负责,区财政局、交通分局和交警大队和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险物资、油料和生活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8)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所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需要时,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负责事故及救援有关情况的报道工作,接待新闻媒体记者的拍摄和采访活动。 (10)专家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各部门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4.2 预警级别 根据《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工矿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公安110报警,同时报镇政府(街道办)和安委会。 镇政府(街道办)和安委会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安委会,重大级或以上事故,区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5.2 分级响应 5.2.1 I、I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区政府迅速启动I、II级响应,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区安委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 5.2.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区政府立即启动III级响应,积极进行抢救,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5.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5.3 指挥协调 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区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4 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5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辖镇(街道)、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确认和协调。 5.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5.8 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9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0 信息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 5.11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 保险 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政府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85163099)和自动传真(85127012),有关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站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通信畅通。 7.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应急队伍保障的,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人武部防化分队和城建工程施工单位组成。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和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3 救援装备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救援装备保障的,由区城建局、人武部、消防大队负责保障。事发地政府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交通分局、交警大队提供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区社会事业局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保障。 7.6 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区公安分局及相关派出所保障。 7.7 物资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保障的,由区经发局、城建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保障。 7.8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经费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新北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9 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7.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人防办和各镇、街道负责保障 7.11 教育、培训和演习 区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矿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工矿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FX:PAGE]案,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