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城建〔2009〕10号
关于“11.14”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
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08年11月14日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限公司塑料件联合厂房工地发生模架坍塌事故,1人重伤3人轻伤。该工程由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经理韦仁昌,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沈永林。
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通知》(常建[2004]165号)的规定及事故的性质,经研究决定:
1、停止项目经理韦仁昌、总监理工程师沈永林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
2、停止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发生事故之日起半年内在我区承接工程业务。
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二○○九年元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 事故 处理 决定
主送: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抄送:市建设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2009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